娱乐场所(歌舞、游艺)设立、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分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变更、延续、注销经营活动、补证申请
二、项目性质
行政审批
三、设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第十七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八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200米以内;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设立场所
1.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文化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
2.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材料
(一)设立
1.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8.游艺娱乐场所还需提供: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9.游艺娱乐场所还需提供:游戏游艺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
(二)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房产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有效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或租赁意向书;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变更地址的同时提供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新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变更名称、注册资本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五)延续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注销
1. 注销申请书;
2. 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七)补证
1. 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若为丢失,需登报声明,并提供当期报纸。
申请人需同时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务服务门户网进行网上终审申报。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核: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勘验,并作出是否符合勘察条件的结论。
3.公示:申请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在审批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听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区文化和旅游局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5.决定:区文化和旅游局依照现场勘查结果及公示结果,经分管领导审批,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准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期限
区文化和旅游局在20个工作日(不包含听证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
0551-64492018
十、办理地点
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慈湖路交口政务服务管理局三楼314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