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政策】关于公布《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人民武装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各驻肥部队政治工作部门:
现公布《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教育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合肥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合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10月9日
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根据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有待暂行办法》(民发〔2004〕192号),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政联〔2012〕5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户籍或者学籍在合肥市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下统称军人子女),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教育优待。
第三条 没有条件入军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在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军队举办的幼儿园,比照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享受各级财政奖补政策。
第五条 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六条 军人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在行政区内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五)驻肥部队的军人的子女;
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房产所在地落户并实际居住的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安排义务教育学校。
第七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增加20分投档。
(二)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增加10分投档。
如果军人子女同时符合几项加分条件,按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不合并加分。
(三)不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军人子女,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教育优待对象包括:在所列举的特定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平时荣立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第八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第九条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正在接受基础教育的子女需要转学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凭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第十条 建立由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合肥警备区政治工作处三方组成的协调机制,每年5月中上旬,协商,确定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条规定,享受教育优待的军人子女,由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并出具相关材料,其中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退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相关材料,每年3月底前由合肥警备区政治工作处汇总,并在部队内部和户籍所在地公示,4月底前报市教育局核定。市教育局协调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军人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统筹安排,保障上述军人子女进入相应学校就读。
(二)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享受中考加分优待的军人子女,由军人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相关材料,其中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退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相关材料,经合肥警备区政治工作处汇总初核,每年3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会同合肥警备区政治工作处进行审核,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优待名单、类别和优待幅度,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三)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按照第一项提供相关材料。
军人子女在报名、入学、办理流程上实行“优待优先”政策。
第十二条 参与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各级组织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规范操作。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已获得优待的,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情况纳入双拥模范城评选内容,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警备区(人武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年度计划,并加强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岛屿以及高风险、高危害岗位的具体标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武警部队子女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教育优待。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现役军人子女的教育优待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以上”的表述均包括本数、本级。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县(市)区可根据本细则精神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教育局、合肥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合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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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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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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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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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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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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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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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现役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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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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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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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的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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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肥部队现役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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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
我承诺对所有优待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违规,自愿接受以下处理:取消军人子女当年入学资格或学籍,违规行为简要记入学生本人电子档案。 |
军人所在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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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警备区政治工作处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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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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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时需提供其入学时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体现业主和小孩关系时需提供小孩医学出生证明)、军官证(或士官证、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残疾军人证);现役军人须附部队工作简历,加盖军以上政治机关印章。以上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在送审时一并提供。
2.此表一式三份,合肥警备区政治工作处或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各一份。
3.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在部队内部公示后,于每年3月20日前统一将本单位申请材料报送合肥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