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合肥市瑶海区健桥大药房销售劣药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2-03-11 16:46 信息来源: 瑶海区人民政府 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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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合肥市瑶海区健桥大药房销售劣药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龙处字〔2021〕58号

当事人:合肥市瑶海区健桥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TRAQK0F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西洋参”和“麸炒白术”中药饮片没有(合格证)标签标识,未标注有效期或产品批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关于劣药的定义。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销售劣药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扣押的劣药;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