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合肥瑶海区皖江春大酒店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合肥瑶海区皖江春大酒店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龙处字〔2022〕30号
当事人:合肥瑶海区皖江春大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N9LFG4P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咸猪肉”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脆永源金丝馓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48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主动履行。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