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4-23 16:06 信息来源: 合肥市教育局 编辑:瑶海区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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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为了规范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根据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有待暂行办法》(民发〔2004192号),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教政法厅〔20131号),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政联〔201256号)等规定,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九连冠”,保障军人子女接受教育权利,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转学、优待办理程序等6个方面共拟定了17条细则。

一是学前教育方面:没有条件入军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在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是义务教育方面:军人子女符合相关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军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在行政区内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三是高中教育方面:军人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中考加分录取优待。

四是中等职业教育方面: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五是转学方面: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正在接受中等及以下教育(基础教育)的子女需要转学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凭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证明材料,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六是优待办理程序方面:构建由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合肥警备区政治工作处三方组成的协调机制,协商确定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年度计划。

三、其他事项

1.参与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各级组织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规范操作。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已获得优待的,予以取消。,

2.武警部队子女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教育优待。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现役军人子女的教育优待执行。

3.本细则自(2019年)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县(市)区可根据本细则精神制定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