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6-04 16:43 信息来源: 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编辑:汤宝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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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编码
340111000000358591570101
二、适用范围
辖区公共场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权力
四、设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4.《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第一部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以及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卫生许可调整下放后的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制定辖区内分级管理的范围和职责,并落实执法责任制,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单位以本辖区内跨区域连锁型、有重大影响或较大规模的公共场所单位为主。
五、受理机构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监督所
六、决定机构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七、办理条件
1、县范围内纳入安徽省卫生行政许可范围的公共场所(7类25种); 2、提出申请时公共场所应具备开业能力,其主要卫生设备及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效“预防体检合格证”。
八、申办材料
卫生许可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九、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后,市、县卫生监督所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市、县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四、审批:市、县卫生监督所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五、办结:市、县卫生监督所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发放许可证。
十一、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十五、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1-64495291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551-64225466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合肥市瑶海区政务服务大厅3楼综合事务类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直接前往合肥市包河区卫健委查询进度、结果或通过服务电话咨询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