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6-04 16:43 信息来源: 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编辑:汤宝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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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编码
340111000000358591570101
二、适用范围
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
三、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8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2016年4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修正)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五、受理机构
 合肥市瑶海区政务服务大厅3楼综合事务类窗口
六、决定机构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七、办理条件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二次供水卫生设施规范》要求。
八、申办材料
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申请书、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卫生管理组织、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图及水质生产、储存、水处理、消毒设备及防护情况、近期6个月内水质检测报告、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协议、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九、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材料完整转交市卫生和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三、审查:市卫生和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勘察;对申请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
四、决定:市卫生和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根据勘察结果报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或发放许可证书。                                                                                                                                            五、制证和发证:市卫计委窗口制证和发证。(见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流程图)              

十一、办结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 结果快递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十五、咨询方式
0551-64495291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0551-64225466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合肥市瑶海区政务服务大厅3楼综合事务类窗口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直接前往合肥市瑶海区政务服务大厅3楼综合事务类窗口查询进度、结果或通过服务电话咨询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