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瑶海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19-10-31 10:42 信息来源: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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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事故分级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应急指挥部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2.3应急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

4.1事故信息来源

4.2 责任报告单位

4.3 责任报告人

4.4 报告程序和时限

4.5 报告内容

5  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5.2应急响应

5.3扩大应急

5.4应急结束

5.5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人员及技术保障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7.3 医疗保障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8.2责任追究

9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高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合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瑶海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级别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

(2)发生在区外,但食品(或其原料)来源于我区或生产经营主体涉及我区的较大级别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

(3)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但社会影响较大,区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予以应对。

1.4 工作原则

(1)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2  组织体系

2.1 区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食品监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瑶海分局负责人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瑶海分局、区委宣传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农林水务局、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环保局等组成。必要时,可及时将相关单位纳入区应急指挥部。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管理,请示区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统筹应急资源,调度各方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向上级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和处置进展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和批示。

(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以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虚假广告。负责食品生产环节中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3)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实验室检测,判断及确认食物中毒病例,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向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事故调查监测相关信息。

(4)公安瑶海分局:负责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维护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秩序。

(5)区委宣传部:负责提出突发事故权威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意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舆论。负责互联网舆情监测研判,指导相关部门回应网民关切,组织指导跟踪报道。

(6)区经济促进局:协助乳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7)区农林水务局:负责本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监测。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经检验确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依法处理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负责生猪屠宰环节、养殖环节畜水产品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8)区教体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组织应急处理。

(9)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11)区商务局: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区场供应。

(12)区文旅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13)区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

部,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指挥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瑶海分局、事发地镇街开发区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制定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医疗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瑶海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处置和防范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包括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农林水务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等,下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现场急救、开辟医疗“绿色通道”、医治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患者,报告医疗救治工作信息。

(4)检测评估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农林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必要时指定食品相关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要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公安瑶海分局牵头,镇街开发区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维护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秩序。

(6)信息发布组:由该事件的实际工作部门牵头,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联系接待新闻媒体的采访,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现场专家组:由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专家组成,负责事故的危害程度和事故涉及范围评估,负责对事故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有关技术问题。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2.3 应急专家组

区市场监管局聘请预防医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医学检验、公众宣传等方面专家,组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专家队伍,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区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全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3.2 预警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级:已发生重大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级:已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级:已发生一般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级: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预警信息发布按照《合肥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3.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即将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应急临战状态,采取有效的防御和处置措施。

4  信息报告

4.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4.2 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区、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教育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3 责任报告人

(1)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4 报告程序和时限

单位与个人可以拨打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受理电话“12315”或“120”投诉举报或求助。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4.5 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初次报告是在发现或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病患人员救治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进展报告。进展报告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3)总结报告。总结报告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和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经验教训与效果评价等。

5  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镇街开发区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同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区政府。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及时控制险情,抢救人员;

(2)保护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采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排泄物、呕吐物、粪便、剩余食物、用具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查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

(3)排查事故原因,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如封存可疑食物或制作原料等;

(4)实施清洗消毒,控制危害源,处置隐患;

(5)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6)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事故相关信息,同时向波及或可能波及的相关区域通报情况;

(7)其他必要的措施。

5.2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或消除严重社会危害的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短信或电话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救治受伤受害人员。卫生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紧急救治,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设立相应的疾病监测点,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2)调查事发原因。卫生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相关样本进行现场和实验室检测,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对可疑食品从原材料、生产加工到成品存放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及时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控制事态发展。实施疏散或隔离,划定受威胁范围,采取必要管制措施;控制危害源扩散,处置隐患,及时控制险情;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实施清理消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危险源。

(5)开展社会动员。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卫生知识,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

(6)保障经费物资。启用区政府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维护社会治安。依法从严惩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企业经营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
    (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5.3 扩大应急

当食品安全事故扩大,超出本区辖区范围或达到重大以上级别时,立即提请区应急指挥部决定提高响应级别,扩大动员范围,提升现场应急指挥部规格,同时报请市政府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4 应急结束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事故危害已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决定。

5.5 信息发布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区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及时开展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承担信息发布的首要责任。区委宣传部门在区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提出新闻发布需求并报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组织媒体做好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同时,负责互联网舆情监测、研判、指导相关部门回应网民关切,组织指导跟踪报道。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区负责,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保险理赔;涉及外区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等。

6.2调查评估

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改进防范与处置措施、修订预案的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并及时报送区应急委和市主管部门。

7  应急保障

7.1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预算,分级负担。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依法依规简化资金审批及划拨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7.3 医疗保障

统筹整合卫生医疗资源,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8.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在事故应对工作中履责不力或有其他失职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预案管理

本预案按照《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修订、审批、发布、演练、培训和宣传教育。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级 别

分  级  标  准

特别重大

(1)受污染的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

(1)受污染的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区,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

(1)受污染的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区),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