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关于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转学、复学、休学等情况)
根据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规定,针对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等特殊需求政策解读如下:
1、延缓入学。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需要延缓入学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2、休学。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条件和程序如下:
(1)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安徽省中小学学生休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校出具。
(2)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学校认真核实学生休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后,签字盖章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4)对于同意休学的,由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休学申请(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做好解释工作。
(5)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准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3、特殊需求入学。
(1)残疾学生入学。确保“三残”适龄儿童少年按政策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2)外地返乡适龄学生入学。回乡就读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的外地适龄学生,需携带原就读学校学籍证明材料、全国学籍号、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所属学区的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第三章 休学和复学
第十二条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休学。
第十四条 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学生休学期满后,由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休学证书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第四章 转 学
第十六条 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者,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传递到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由原就读学校存档。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八条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学生登记表》。外省转入我省的,需持转出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的有效证明,接收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重新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延缓入学政策依据
全国性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安徽省: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需要延缓入学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