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皖农牧〔2024〕153号)要求,切实强化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细化落实举措通知如下:
一、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协同联动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要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保险联动、部门监管、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原则联合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保险公司等部门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统筹解决无害化处理用地、用电、用气、税收等政策落实问题。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病死畜禽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拨付和监管。属地要协助宣传政策、协助收集病死畜禽。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媒体、培训等方式普及无害化处理法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需严格执行病死畜禽申报、移交制度,对未履行主体责任导致病死畜禽非法处置的,依法从严处罚。积极推动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集中处理,我市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建成后,将淘汰自行深埋、化尸窖等传统方式。
二、加快体系建设,优化处理能力
(一)推进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建设。依据省级规划,2027年前完成1个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建设(选址需科学论证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处理场应配备先进的处理设备,采用环保、高效的处理工艺,对处理后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支持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站点,大型规模养殖场配备冷库,中小型规模养殖场配备大型冷柜,建立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为中心,大中型规模畜禽养殖企业“配套冷库(柜)、企业暂存,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和小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及散养户“镇设站点(重点乡镇设点,主要线路设站)、农户送交,分散收集、集中处理”相结合的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未建成处理场的地区,须与周边已建成的无害化处理场签订协议,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配套建设符合要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暂存点,完善暂存设施和专用转运装备,确保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及时转运处理、市级有效监管。
(二)规范处理流程。集中处理场需配置备案车辆及定位系统,运输路线需经审核并动态监控。车辆每次运输后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并记录消毒时间、消毒人员等信息。屠宰环节病死畜禽须单独存放、标识清晰,标识应包括病死畜禽的来源、数量、死亡原因等信息,采用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方式进行标识,当日申报并及时规范处理,严禁混入正常屠宰流程。
三、细化补助政策,保障资金落实
(一)明确补助标准。
1.养殖环节:集中处理的病死猪,体长≥45厘米(从耳后根到尾根,下同)或体重≥7公斤(含)的,补助不超过80元/头;体长或体重不达标的,补助不超过50元/头,市财政参考上级财政补助的标准视情予以统筹支持。自建处理厂自行处理的按上述标准70%予以核定。采用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牛,省级按照200元/头予以补助。其他病死畜禽折合成猪单位,即90公斤折算成1头猪,不足90公斤的按比例计算。
2.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和病死猪补助经费由属地县区级财政承担,其中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按80元/头补助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病死猪补助经费按800元/头补助屠宰场死亡的病死猪所有者。宰后经检疫检验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生猪屠宰废弃物),按90公斤折算1头猪的标准补助无害化处理费用。病死猪补助经费补助屠宰场死亡的病死猪所有者。
3.犬、猫等病死宠物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户主或委托处理单位承担。无法调查追溯丢弃病死动物单位和个人的,其无害化处理费用由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二)资金监管要求
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资金下达后,县级财政须3个月内拨付到位。依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系统”,实现数据线上申报、审核、公示全流程透明,确保数据真实。对虚报套取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责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四、加强全程监管,严打违法行为
(一)强化信息化手段。将无害化处理数据与养殖场存栏量挂钩,定期开展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异常立即核查。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两年,相关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0天。将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做为理赔前提条件,建立以收集点为依托的病死育肥猪保险理赔机制,实行收集、理赔、无害化处理联动,确保理赔数字真实有效。
(二)健全执法机制。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随意丢弃病死动物、收购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给予500—1000元奖励。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印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到期前,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宠物经济处)电话:63537676;
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电话:63532311。
附件:合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6日
附件
合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皖农牧〔2024〕153号)规定,结合合肥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级财政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先处理后补助、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助范围
1.养殖环节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家畜(不包括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胎儿)和家禽。
2.屠宰环节病死猪及其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3.其他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病死畜禽、宠物的无害化处理费用。
第五条 补助标准:
1.养殖环节
(1)集中处理的病死猪,体长≥45厘米(从耳后根到尾根,下同)或体重≥7公斤(含)的,补助不超过80元/头;体长或体重不达标的,补助不超过50元/头,市财政参考上级财政补助的标准视情予以统筹支持。采用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牛,省级按照 200 元/头予以补助。
(2)自行处理的按上述标准的70%核定。
(3)其他病死畜禽折合成猪单位,即90公斤折算成1头猪,不足90公斤的按比例计算。
2.屠宰环节
(1)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按80元/头补助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病死猪补助经费按800元/头补助屠宰场死亡的病死猪所有者。
(2)宰后经检疫检验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生猪屠宰废弃物),按90公斤折算1头猪的标准补助无害化处理费用。
3.其他情形
(1)犬、猫等病死宠物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户主或委托处理单位承担。
(2)无法调查追溯丢弃病死动物单位和个人的,其无害化处理费用由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六条 资金申请
无害化处理实施者(包括养殖场、屠宰企业、第三方处理机构等)需通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系统”提交补助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病死畜禽照片、处理记录、运输记录等)。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确保数据真实、完整。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市级以上资金下达后,县级财政部门应在3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无害化处理实施者。补助资金实行“先处理后补助”,未完成无害化处理的,不予拨付资金。各级动物防疫资金可统筹用于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
第四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八条 资金监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无害化处理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定期开展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九条 绩效评价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各县(市、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不规范、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地区,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审核不严、监管不力的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