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药品、医疗器械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 2025-06-05 11:30 信息来源: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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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合瑶市监城行处字〔2024〕30号 合肥鑫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 合肥鑫要科技有限公司 王*瑞 未经许可经营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合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6日
2 合瑶市监稽处字〔2025〕28号 合肥国宁大药房有限公司合钢店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供货方购进药品案 合肥国宁大药房有限公司合钢店 王* 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供货方购进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皖市监法〔2023〕1号)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没收非法财物,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8日
3  合瑶长市监处罚〔2025〕2号 安徽省福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未注明产品批号的药品案 安徽省福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陆* 销售未注明产品批号的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十条及第二十条第十款之规定,给予警告,没收非法财物,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15日
4 合瑶市监胜行处字〔2025〕04号 合肥洽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案 合肥洽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干*涛  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 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第八条,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