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药品、医疗器械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 2025-07-01 11:35 信息来源: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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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合瑶市监城行处字〔2025〕6号 安徽永之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聚福家园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安徽永之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聚福家园店 王*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及《合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九条,《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3日
2 合瑶市监城行处字〔2025〕08号 合肥瑶海区东光烟酒商店涉嫌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医用外科口罩案 合肥瑶海区东光烟酒商店 张*友 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医用外科口罩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4日
3 合市监胜行处字〔2025〕05号 合肥泰然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药品案 合肥瑶海泰然医疗美容诊所 李*莲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非法财物,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