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食品生产经营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合瑶市监红行处字〔2025〕8号 | 合肥市瑶海区常李蔬菜经营部经营农残超标的豆角 | 合肥市瑶海区常李蔬菜经营部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角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4.52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7月15日 | / |
2 | 合瑶市监车行处字〔2025〕9号 | 合肥五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 合肥五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7月7日 | / |
3 | 合瑶市监城行处字〔2025〕11号 | 安徽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城市之光店经营不合格的大葱 | 安徽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城市之光店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葱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7.68元;3、罚款3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7月7日 | / |
4 | 合瑶龙市监处罚〔2025〕27号 | 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宏亮食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宏亮食品经营部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3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7月15日 | / |
5 | 合瑶市监红行处字〔2025〕7号 | 罗法英经营农残超标的耙耙柑 | 罗法英 | 经营农残超标的耙耙柑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7月15日 | / |
6 | 合瑶周市监处罚〔2025〕40号 | 合肥市瑶海区杨小山蔬菜批发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椒 | 合肥市瑶海区杨小山蔬菜批发经营部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椒 |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6.7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7月16日 | / |
7 | 合瑶龙市监处罚〔2025〕36号 | 合肥瑶海区良田食品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合肥瑶海区良田食品商行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3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7月22日 | / |
8 | 合瑶市监城行处字〔2025〕15号 | 合肥福好达百货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青岛奥古特啤酒和安井牌猪肉包及散称食品无标签案 | 合肥福好达百货有限公司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青岛奥古特啤酒和安井牌猪肉包及散称食品无标签 |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7月23日 | / |
9 | 合瑶市监和行处字〔2025〕19号 | 合肥市瑶海区臻慈百货商行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案 | 合肥市瑶海区臻慈百货商行 | 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品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涉雪山楂(水果制品)7.604斤;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5.05元;4.罚款人民币1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7月29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