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镇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大兴镇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提供所需相关材料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申请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 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办理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救助机构提供救助。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可通过“一事一议”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急难型临时救助是对在遭遇意外事件致伤、致残、致死,或因其他突发特殊情形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给予的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6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可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1.对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医疗必需支出增加,申请之日前12个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及其他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金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可视近一年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
2.对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中职教育期间的对象,经教育救助、专项救助等救助帮扶后,经核实家庭仍无力承担就学相关费用的,按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给予救助;
3.因急难情形导致重伤的,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的基础上,再比照支出型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给予复合救助。
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申请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 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办理流程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的审核工作
(四)区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
办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地点:大兴镇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联系方式:0551-64528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