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指南
一、 认定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就业确有困难人员是指经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帮扶和推荐(有工作台账记录),非本人原因,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或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以上对匹配岗位不予接受的不得认定。
二、 申请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还应分别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无须其它材料。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无须其它材料。
(三)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录。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安徽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安徽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和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证明材料。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安徽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残疾证》。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安徽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毕业证书》。
(八)其他:市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三、 申请认定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主要由本人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在线申请,或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
(二)社区(村)初审。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初审,查验所提交材料,将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申请情况在社区(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对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信息进行初审或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纸质申请材料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
(三)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资料进行审核,于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开发区)审批。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情况进行最终审批,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3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和计算机系统中标注审批,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标识,加盖认定专用章。申请材料逐级下发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至申请人,申请材料存档。
铜陵路街道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咨询方式:
铜陵路街道社会事务部,0551- 6425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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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电话短信等
办理时限:以具体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