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内容 | 采纳情况 | 理由 |
| 储*飞 | 一.意见稿第四章拨付点数/第十四条 (基准点数确定)“病组上限裁剪倍率设定为2倍,下限设定为0.4倍。”建议:倍率一刀切会因为点数大小而导致追加费用绝对值差异甚大,尤其是对于CMI值越高点数高的高倍率病例,同样裁剪倍率导致结果是追加倍数少,其病组亏损越多,会严重影响医疗机构对于危重症病患收治的动力,可能出现避重就轻推诿病患的现象。建议:将点数分档合理制定裁剪倍率,如高倍率病例分档设置: 1.基准点数≤ 100点的DRG中,住院总费用≥该DRG均次费用3倍的病例; 2.基准点数>100点且≤ 300点的DRG中,住院总费用≥该DRG均次费用2倍的病例; 3.基准点数>300点的DRG中,住院总费用≥该DRG均次费用1.5倍的病例。 二.意见稿中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医疗总费用中自费率(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超过8%的部分,从医疗机构年度清算拨付费用中扣除。” 建议:对于尚在试用期,未正式转归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除外内容的医疗费用,医保局尚未核定是否属于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建议应该不纳入统计自费率费用计算之列,否则会对临床开展新技术应用产生消极作用,从而政策导向阻碍学科发展,降低区域诊治水平,最终影响患者得到更好的诊治。或者调高自费率考核比率。 |
未采纳。 | 在探索运行DRG付费阶段,该建议无确切证据表明比原办法更加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