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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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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县(市)、区(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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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 |
《办法》第八条医疗救助基金县区医保部门经办职责由“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对象费用、城乡居民参保资助资金的审核和确认。”修改为: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医疗救助补偿支付业务。 |
未采纳。理由:目前,各县(市)设置了医保经办机构,但各区(开发)尚无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职责为区级医保局(处),为此在《办法》中统一表述为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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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巢湖市 |
主要提出《办法》第四条、第七条中明确的各级财政承担医疗救助资金比例事宜,提出医疗救助年度资金缺口由市级和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
未采纳。按照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县区承担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责任,年度资金缺口部分,由县区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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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 |
均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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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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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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