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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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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群众 |
医保政策越来越好,上次住院报销给我节省很多钱,特别感谢!希望政府能够继续出台更多好的医保政策惠及群众,让我们日子过得更好! |
不采纳 |
本征求意见与相关内容无关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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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百姓缘大药房 |
1.【原文】第七条【个人账户】 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2%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2022年、2023年、2024年定额划入标准分别为160元、120元、80元,今后根据国家及省规定调整。 【修改建议】建议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自2023年起,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2%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修改原因】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第九条 积极稳妥推进。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统筹安排,科学决策,在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推进落实,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2、此外,考虑合肥市目前没有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可能会影响参保人就医购药便利度、可及性,从而可能降低参保人满意度和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
不采纳 |
按照省政府要求,全省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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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文】第八条【普通门诊统筹】 参保人员发生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在本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基层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支付比例分别为60%、50%。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一个年度内,普通门诊基金支付限额为4000元。 通过处方流转平台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外配处方购药费用可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按其他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修改建议】建议增加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范围,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 【修改原因】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第三条 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 2、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
部分采纳 |
原文已有表述,通过处方流转平台涵盖所有符合调整的零售药店。具体办法根据省统一部署另行出台具体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