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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留言 (邓先生) |
第十条【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年度倾斜救助上限为7万元。 对于一些病情较为特殊,省内无法治疗的疾病,花费相当大,如果必须要在省内,那就无法享受到这个政策,也与该政策制定的初衷不一,建议将“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救助对象”修改为:“对规范转诊的救助对象”。 |
未采纳 |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明确,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避免过度保障。 二、我市的大病保险上不封顶,且此次救助政策调整拟将医疗救助金额上限提高至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