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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医疗保险政策“明白纸”——城乡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 2023-12-14 15:46  信息来源: 瑶海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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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覆盖全体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救助对象由相关部门认定,包括:

    1.民政部门认定: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支出型困难家庭);

    2.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3.卫生健康部门认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

    4.本市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资助参保

    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其中:

    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费;

    低保对象:资助90%,个人承担10%

    返贫致贫人口:资助80%,个人承担20%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资助50%,个人承担50%

    特别提示:上述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享受救助政策。

    三、大病保险倾斜保障

    1.救助对象按规定享受统一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实行倾斜支付,起付标准较普通人员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支付限额上不封顶。

    四、医疗救助保障

    1.一般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含起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为5万元。

    各类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如下:

    救助对象类别

    起付标准(元)

    救助比例

    特困人员

    90%

    低保对象

    75%

    返贫致贫人口

    1500

    70%

    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3000

    60%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10000

    50%

    2.倾斜救助: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经一般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8万元。

    费用分段(万元)

    人员类型

    救助比例

    人员类型

    救助比例

    救助限额

    0-0.5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监测对象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80000

    0.5-2

    40%

    /

    2-6

    50%

    50%

    6-12

    60%

    60%

    12

    70%

    70%

    五、救助申请流程

    1. “一站式结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应当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2. 一站式结算:救助对象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和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医疗费用发生后一年内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申请救助。

    政策咨询
        合肥市瑶海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联系人: 汤宜伦

    联系方式: 6449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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