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1 | 其他权力 |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第一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规定:乡镇(街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规定: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救助申请。 |
1、受理审查阶段责任:对已认定困难类型的救助对象,乡镇街道社区经办人员应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并出具受理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核后报区医保局审批。 2、决定阶段责任:区医保局在接到审核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资金拨付。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医疗机构套取骗取医疗救助基金或为套取骗取医疗救助基金提供条件的,依照医保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2.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停止医疗救助,责令退回医疗救助基金; 3.医保经办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医疗救助水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单位、个人贪污、挪用、骗取医疗救助基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