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镇街开发区,各驻区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六条 发现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报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修改调整。
第七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机制由瑶海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