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1.消费者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12届第7号)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障科
三、服务对象
消费者
四、申请条件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申报材料
消费者向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文字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3.有关证据。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
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保科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4.明确、具体的诉求。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消费者投诉材料,判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调查或检测鉴定;
3.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填写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告知双方解决消费争议的其他渠道。
七、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对疑难、复杂的投诉,调查调解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可通过来人来访、电话等方式咨询。
电话:0551-64694341。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2477。
2. 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公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第四十八条: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并公布结果。
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二、 承办机构
瑶海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三、 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针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和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就某一消费服务或商品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根据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向社会发布调查结果和指导信息。
五、服务流程
1.拟定消费调查评议方案;
2.实施调查,统计、分析并撰写调查报告;
3.约谈问题企业;
4.公布调查、评议结果;
5.向消费者发布消费提醒;
6.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建议。
六、服务时限
按照计划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4692445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3. 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公民和法人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主动发布消费信息和被动解答消费者咨询相结合。
六、服务时限
按照计划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4692445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4.市诚信企业评选推荐
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企业及品牌信誉度高,经营状况良好,商品和服务质量居行业领先水平,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2.取得合法证照和应有的资质条件,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法规与标准,近2年的监督抽检全部合格。
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入“安徽省诚信承诺联盟”,积极妥善解决消费争议,当消费纠纷不能自行和解时,自愿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做出的调解意见。
4.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合理建议。主动开展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技能。倡导并推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新举措。
5.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真实充分原则,对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内容客观真实,不夸大功能和效用,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合理定价,明码实价,价格真实完整。
6.合同规范、公平竞争,不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忠实履约,不随意中止变更约定,不以市场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以不正当经营手段破坏市场秩序。
7.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不以奢华的功能或过度包装谋求企业利益,不以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牟利。
8.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法纳税;遵守劳动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9.具有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信贷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
五、申报材料
1.填写《合肥市诚信企业申报审批表》。
2.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近期商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3.企业在商品与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纠纷的保障体系和机制,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制度措施等。
4.近两年企业组织或参加的消费维权活动概要。
5.近两年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所获得信用建设方面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6.认定单位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负责受理企业的申报;
2.对申报材料现场查看核实,进行初审;
3.结合日常工作中有关情况进行打分、签署意见
七、办理时限
两年开展一次。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4692445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5.诚信企业评选发布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三、 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 申请条件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企业及品牌信誉度高,经营状况良好,商品和服务质量居行业领先水平,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取得合法证照和应有的资质条件,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法规与标准,近2年的监督抽检全部合格。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入“安徽省诚信承诺联盟”,积极妥善解决消费争议,当消费纠纷不能自行和解时,自愿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做出的调解意见。
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合理建议。主动开展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技能。倡导并推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新举措。
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真实充分原则,对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内容客观真实,不夸大功能和效用,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合理定价,明码实价,价格真实完整。
合同规范、公平竞争,不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忠实履约,不随意中止变更约定,不以市场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以不正当经营手段破坏市场秩序。
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不以奢华的功能或过度包装谋求企业利益,不以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牟利。
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法纳税;遵守劳动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具有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信贷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
五、申报材料
申报是需要市场监管部门的无违规证明
六、服务流程
1.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企业的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依据日常工作中有关情况进行打分、签署意见。
2. 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复审。
七、 办理时限
两年开展一次。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4692445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6.建立诚信承诺联盟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2.《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办法》(试行)第五条:入盟企业应公开作出下列承诺:(三)入盟企业如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立足先行和解。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制度,设立专门(兼职)的处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以及相应办公设备,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在与消费者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接受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公平的调解结果,遵守和执行调解协议。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本市范围内从事相关生活消费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依法登记注册满两年且无违法记录的,均可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填写《安徽省诚信承诺企业联盟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特许经营许可证等;
3.企业诚信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1.本着自愿申请加入原则,入盟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做到守法诚信经营、遇有消费争议主动和解,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2.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入盟企业初审,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备案及对外发布,并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3.“联盟”有效期两年。期满后企业不提出退出的或者未被消保委清退的,自动顺延,无须重新申请加盟。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4692445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7.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初审转报
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 第四、实施方法(一)试点选择与申报,服务标准化试点对象主要包括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服务企业较为集中的园区以及区域性综合服务试点。试点可自愿申报,由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受理,并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分别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细则》第九条: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申请:(二)市质监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确认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科
三、服务对象
合肥市瑶海区服务行业所属企业
四、申请条件
在合肥市瑶海区注册,服务行业所属企业,符合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创建的重点领域和方向,项目基础好、条件优、创新性强,体现综合性、民生性、生态性、带动性。
五、申报材料
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表》
2.《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
3.其他创建条件符合性实证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申报文件要求,向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自愿提出,填写《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和实施方案后上报试点申请。
(二)初审上报。由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材料组织初审,重点对照试点条件进行符合性把关,对通过初审的市级项目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组织评审。
七、办理时间
每年2月-3月申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693227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8.指导企业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8日发布并实施):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3.根据工作需要,日常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科
三、服务对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四、服务条件
各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五、服务流程
1.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的编制和发布。组织专家编写、审定和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发布,供使用单位查询参考。
2.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观摩。每年选定1至2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同类单位观摩交流。
六、服务时限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的编制和发布按照规划依次完成;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观摩每年开展1至2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693227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9.市级名牌产品申报推荐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3﹞80号)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徽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市(设区的 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社会团体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徽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
2.《关于开展2016-2017年合肥名牌申报工作的通知》(合质强办〔2016〕34号)一、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合肥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
3.《合肥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合政〔1999〕16号)、《合肥优先加快工业发展行动纲要》(合发〔2005〕16号),推进名牌战略实施,全面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科
三、服务对象
瑶海区法人企业
四、申请条件
符合合肥名牌产品申报年度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
五、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如实填写《合肥名牌产品申报表》、《合肥服务名牌申请表》,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六、服务流程
受理、初审、上报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693227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10.消费警示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诉举报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以忠告的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将消费领域中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精神伤害的危机信息、隐患信息和防范信息,及时、公开地发布出去。以提醒消费者、有关管理机构及全社会的注意。借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商品和服务的监控,提高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促进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以及社会监督机制和保障体系的完善。
五、服务流程
1.广泛收集信息,进行警示素材的搜集、筛选、分类;
2.经过论证后立项,灵活确定警示的选题;
3.调研、取证、检测、分析;
4.编写警示文稿,所有引用事例、数据特别是引自媒体的必须要经过复核,确保事实清楚,数据准确;
5.请相关专家帮助审核、修订警示文稿,把好警示内容关,确保内容的准确性、科学性;
6.警示文稿定稿;
7、发布前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把关,对发布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负责,并形成制度固定下来;
8、及时报送上一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备案;
9、发布。
六、服务时限
按照计划。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电话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0551-64692477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11.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服务
指 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第5号《关于做好2016年3•15期间宣传活动的通知》全文。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借助“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时机,围绕中国消费者协会当年公布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按照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指导要求,通过开展各类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消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五、服务流程
1.协同市工商局相关部门起草“3.15”活动方案;
2.按照批准的活动方案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纪念活动。
六、办理时限
每年一次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电话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0551-64692477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12.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二、 承办机构
瑶海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 服务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的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 服务流程
根据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及消费调查等情况,将发现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六、 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情况安排。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电话
办公地址:合肥市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0551-64692477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13.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消费领域的投诉热点、难点问题,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针对性地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五、服务流程
1.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收集、统计汇总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本级处理的消费投诉和各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处理的消费投诉;
2.在形成投诉统计报表具体数字的基础上,从商品和服务两大类别并结合质量、合同、售后等不同投诉性质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当期的投诉热点和解决难点问题,形成投诉分析报告;
3.投诉分析报告在上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同时通过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网站对外公布。
六、服务时限
按照季度依次公布,全年共四次。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电话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0551-64692477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14.安徽省著名商标申报推荐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工作。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省著名商标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商标所有权持有人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省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六)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五、申报材料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和省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收到申报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时限
每年一次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电话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0551-6469236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15.12365质量热线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3.《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第五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用户、消费者(以下简称申诉人)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管局质监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企业、消费者关于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特种设备、认证等方面的业务咨询,消费者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或者质量申诉。
五、申报材料
1.投诉举报需要提供下列材料:(1)被投诉举报人相关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联系电话、具体地址;(2)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具体地址;(3)投诉举报的内容,可提供文字材料、图片、录音带、录像资料等;(4)投诉举报人的请求。
2.消费者质量申诉需要提供下列材料:(1)文字申请:主要说明产品名称、数量、货值、购物时间、地点、产品主要质量问题及要求;(2)申诉人姓名、地址、联系方法以及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3)定货合同(复印件);(4)购物发票(复印件);(5)与销售者或生产者往来函电;(6)保修记录或证明;(7)可以携带的有问题的产品或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六、服务流程
1.拨打热线:企业、消费者通过12365热线,将需要办理的咨询或者投诉举报事项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受理:对质监权责范围内的咨询、投诉举报及质量申诉合肥市质监局予以受理后转至各辖区市场监管局,经领导批示后转由辖区市场监管所或者本单位业务部门予以调查处置。
3.答复:根据调查处置结果,书面答复给市质监局12365办公室。
七、办理时限
能现场答复的直接予以回复,不能现场答复的按照规定期限处置答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0551-6469600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16.安徽名牌产品和服务名牌申报推荐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3﹞80号)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徽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市(设区的 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社会团体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徽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
2.《合肥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合政〔1999〕16号)、《合肥优先加快工业发展行动纲要》(合发〔2005〕16号),推进名牌战略实施,全面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本市辖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
3.由独立法人企业生产,产品具有注册商标且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达到省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4.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近3年市级以上产品质量抽查全部合格。属出口企业的,其出口商品检验全部合格,未发生国外索赔事件。
5.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含国家规定的同等认证)并有效运行,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6.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7.企业依据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较为完善的标准化体系。
8.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较高。
9.产品的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申报材料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安徽名牌产品申请表》、《合肥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
六、服务流程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科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办理时限
每年一次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0551-6469600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17.开展“质量月”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第六条第(五)项:深入开展全国“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活动,深入企业、机关、社区、乡村普及质量基础知识。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3〕19号)第七条第(五)项:深入开展“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质量宣传咨询活动,深入企业、学校、社区、乡村普及质量基础知识,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知名品牌、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社会氛围。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管局质监科
三、服务对象
全社会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无
六、服务时间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0551-64696002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18.开展特种设备“三进”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质办函〔2016〕143号):(一)特种设备知识“三进”活动。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管局质监科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企业宣传活动。进企业活动重在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企业的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有效做法、典型事故案例等;
2.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校园活动重点介绍特种设备安全常识、使用注意事项、典型事故案例等;
3.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社区活动重点宣传特种设备使用常识、使用维保责任义务、举报投诉渠道和典型事故案例。主要方式为展板、宣传单页和宣传画册等。
六、服务时间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0551-64696002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19.开展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服务指 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第四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群众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科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自愿报名的原则,选择管理规范、诚实守信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作为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具体负责回收工作。
2、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科按照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的要求,负责指导定点企业制作“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标牌、“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箱”。
3、定点回收药店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保管措施,明确专人负责管理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对居民送交的过期失效药品不得拒收。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695574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20.开展全国安全用药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自2011年起,将每年的9月定为"全国安全用药月"。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群众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详见安全用药月活动实施方案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695574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21.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日活动服务指 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六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诉举报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及个人
四、服务条件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五、服务流程
1、现场受理法人及个人提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举报投诉;
2、现场解答法人及个人提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方面的问题;
3、现场宣传《食品药品举报投诉管理办法》、“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及相关法律法规。
现场宣传、解答,如现场受理投诉举报,于60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30个工作日给予回复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692477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22.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二十五)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自2012年起,将每年的6月定为“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日。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群众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详见《合肥市2016年食品安全宣传周重点活动及分工方案》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696192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23.民生工程食品安全快检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第一条第(五)款 农产品食品安全工程。在乡镇和社区建立农产品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体系,以及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推动解决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产品食品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合食药监财(2016)40号第七条建设管理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严把工程质量,抓好施工安全,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及时组织验收。
二、承办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群众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无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
一、乡镇所 |
||
|
东七市场监督管理所 |
长江东路226号(合肥市卫材厂内) |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食品检验室 |
|
金大塘市场监督管理所 |
胜利路32号 |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食品检验室 |
|
城东市场监督管理所 |
当涂路159号 |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食品检验室 |
|
二、批发市场(含农贸市场) |
||
|
合肥瑶海区东七农贸市场 |
合肥瑶海区长江东路391号 |
社区食品食品快速检测室 |
|
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 |
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号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快速检测室 |
|
茂林路农贸市场 |
茂林路安纺二村4幢 |
社区食品食品快速检测室 |
|
东菜市 |
铜陵路338号 |
社区食品食品快速检测室 |
|
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 |
合肥市包河区大兴镇钟油坊路与和平路交叉口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快速检测室 |
|
合肥市胜利农贸市场 |
胜利路与夏园路交口 |
社区食品食品快速检测室 |
|
繁昌路农贸市场 |
繁昌路1号 |
社区食品食品快速检测室 |
|
凤阳路农贸市场 |
凤阳路与全椒路交口 |
社区食品食品快速检测室 |
|
合肥市红光路农贸市场 |
裕溪路与枞阳路交口 |
社区食品食品快速检测室 |
|
汪塘农贸市场 |
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汪塘农贸市场C区132号 |
社区食品食品快速检测室 |
办公地址: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4696192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24. 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及咨询受理
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1号)第七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诉举报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及个人
四、申请条件
有明确的食品药品的投诉对象及其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
五、申报材料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1份,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六、服务流程
1、法人及个人提出投诉;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诉举报中心初审;
3、转相关市场监管所、稽查大队进行办理;
4、相关市场监管所、稽查大队回复法人、个人及区市场监管局食药科。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受理后于60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30个工作日给予回复;市场局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法人和个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692477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25.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3.《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体系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4〕91号):(一)创新完善12315体系工作机制。各地要在保持原有12315体系工作体制机制连续性的基础上,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通过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以12315行政监管体系为主导、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体系为依托、信息化网络为支撑,具有受理消费者投诉、受理市场违法行为举报、解答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咨询、接受对工商执法人员监督、开展消费教育引导、监督经营者自律等多种功能的12315体系,充分发挥12315体系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消费维权中的综合作用。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申报材料
消费者向消保机构递交文字材料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3.有关证据。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明确、具体的诉求。
六、服务流程
1.分流交办。收到消费者投诉后,按照一般管辖原则,转交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告知投诉人向有权管辖的部门投诉。
2.审查受理。属于本局管辖的消费者投诉,判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3.调查或检测鉴定;
4.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经争议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调解人员予以记录备查。
七、办理时限
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受理投诉后,应在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电话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0551-64692477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26.消费者诉讼支持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个消费者
四、服务条件
消费者投诉调解不成功,消费者受侵害事实基本清楚,消费者要求区消保委支持起诉。
五、申报材料
消保委支持诉讼服务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消费者请求支持起诉—区消保委收集证据—专家论证—提请市、省消保委起诉,同时区消保委做好协调工作。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 64692477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27.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损坏补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3.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第11条,对于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申请人申请补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或毁坏的。
五、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的补领申请报告一份(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一份(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区政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咨询电话:0551-64490285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2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补(换)发
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2.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第11条,对于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申请人申请补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四、申请条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或毁坏的。
五、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的补领申请报告一份(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一份(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区政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咨询电话:0551-64490285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29.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1、符合遗失补办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
2、未有违法违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立案调查的,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尚未履行处罚的。
五、申报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1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提交在市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市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受理;
3.窗口首席代表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批;
4.制作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办公地址:合肥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区政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咨询电话:0551-64490285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30.企业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换证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一)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二)有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换证。
五、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换发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表一份(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原有证(照)遗失的,需提供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一份(原件)。
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承诺。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科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区政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咨询电话:0551-64490285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31.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换证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一)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二)有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申请条件
符合证照整合条件,未领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换发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表一份(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原有证(照)遗失的,需提供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一份(原件)。
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承诺。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区政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咨询电话:0551-64490285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32.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2.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第11条,对于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申请人申请补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申请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或毁坏的。
五、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的补领申请报告一份(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
3.遗失声明(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科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 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科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区政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咨询电话:0551-64490285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33.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六条: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各组织、个人
四、服务条件
根据业务需要申请
五、申报材料
1. 有效身份证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领取打印的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区政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咨询电话:0551-64490285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34.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
四、服务条件
根据业务需要申请
五、申报材料
1. 有效身份证件。
2. 律师证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领取打印的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区政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咨询电话:0551-64490285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35.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款: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服务条件
根据业务需要申请
五、申报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书一份(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增加)或减少营业执照副本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区政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咨询电话:0551-64490285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36.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五、企业信息的应用(三)企业信息服务。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登录http://www.ahcredi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即可查询。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区政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咨询电话:0551-64490285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37.药品零售(含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3.《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下同)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局)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十三条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除发证日期、流水号外,其他许可事项不变。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已获《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四、申请条件
1、符合遗失补办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2、未有违法违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立案调查的,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尚未履行处罚的。
五、申报材料
1、加盖公章的申请表1份;
2、《营业执业》复印件1份;
3、《药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提交在市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市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受理;
3、审核并发放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区政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咨询电话:0551-64490285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38.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小微企业名录的责任感。“根据国发52号文件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免费服务,就是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政策实施精准度,推进相关扶持政策有效实施。”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直接登录“小微企业名录(安徽)”查询即可。网址:http://xwqy.gsxt.gov.cn/mirco/micro_lib或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ahcredit.gov.cn。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区政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咨询电话:0551-64490285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39.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换证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工作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规定: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附件1)。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四、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五、申报材料
1、经营者本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区政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咨询电话:0551-64490285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4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公示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 即可查询,网址:http://www.ahcredit.gov.cn。
六、服务时限
按照计划(即办)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电话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区政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咨询电话:0551-64490285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4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公示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 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即可查询,网址:http://www.ahcredit.gov.cn。
六、服务时限
按照计划(即办)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电话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区政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咨询电话:0551-64490285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42.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公示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一)登记事项;(二)登记依据;(三)登记条件;(四)登记程序及期限;(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即可查询,网址:http://www.ahcredit.gov.cn。
六、服务时限
按照计划(即办)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电话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区政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咨询电话:0551-64490285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43.拟上市(挂牌)企业遵守工商管理法规情况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十三)服务事项 2.为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证明。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政策法规科、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企业
四、申请条件
企业拟申请上市(挂牌)、已上市企业申请增发股份等。
五、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提供合法合规证明材料的文件;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办事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企业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2.受理: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
3.审查:对该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进行审查;
4.初审意见:对企业合法合规证明材料作出初审意见;
5.审批:分管局领导审批;
6.送达:出具企业合法合规证明,通知申请企业。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0551-64695477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44.企业无违反工商法规记录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及第二款: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三条第一款:“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第六条第一款:“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二款:“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政策法规科、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企业
四、申请条件
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内外资企业公开发行新股或非公开发行新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出具内外资企业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证明的
五、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提供合法合规证明材料的文件;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办事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企业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2.受理: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
3.审查:对该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进行审查;
4.初审意见:对企业合法合规证明材料作出初审意见;
5.审批:分管局领导审批;
6.送达:出具企业合法合规证明,通知申请企业。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0551-64695477
十、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6950
45.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9〕222号):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条省级质检机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瑶海区从事地理标志生产加工的企业、合作社
四、申请条件
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企业必须是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
五、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证明。
3.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科办理使用申请。
2.初审上报:质监科受理后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财处组织评审。
七、办理时间
分批组织申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长江东路980号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02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69600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3227
46.企业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得有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之附件《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十四)》: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质监系统为符合相关要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出具质量技术方面的守法状况证明。
3.《关于质监政务窗口增设企业上市(挂牌)服务点的函》(皖质函〔2015〕240号):今后,凡企业在改制上市申报材料及材料审核阶段,需要办理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证明的,可由质监政务窗口企业上市(挂牌)服务点统一受理、审查、办结,以解决企业“不知找谁”的问题,提高服务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质量。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科 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瑶海区拟上市(挂牌)企业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1.拟上市企业书面申请(1份);
2.拟上市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3.办事人身份证原件(1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企业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2.受理: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
3.审查:对该企业遵守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进行审查;
4.送达:出具企业合法合规证明。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长江东路980号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02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69600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3227
47.2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报材料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关于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4〕12号):一、“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是指: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运用标准化原理或方法,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已实行标准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五、要求(一)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要把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作为引导企业强化标准化基础、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为切实从源头保证质量提供技术支撑。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单位
四、申请条件
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试点单位提出相关技术服务需求时。
五、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信息表(一式两份);
2.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申请表(一式两份);
3.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申报文件要求,向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自愿提出,填写《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请表》和其他证明材料上报创建申请。
(二)初审上报。由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材料组织初审,重点对照创建条件进行符合性把关,对通过初审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组织评审。
七、办理时间
每年上半年申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长江东路980号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02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69600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3227
48.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保证产品质量提供检验保障;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仲裁检验、型式检验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分析和判定,出具检测或验证报告。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服务对象
生产者、销售者及有意愿的组织或个人
四、服务条件
生产者、销售者及有意愿的组织或个人提出相应的检验需求时。
五、服务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就产品的检测或验证需求,向安徽国家铜铅锌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出申请,需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应有书面的检测或验证通知。
2.合同评审: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就申请人提出的产品的检测或验证需求进行合同评审。需要组织抽样的,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编制抽样计划,组织专业人员,配合申请人开展抽样工作;不需要抽样的,由申请人直接将检测的产品送至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业务前台办理相关业务。
3.签订协议:双方在沟通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依据合同评审确定的检验和验证依据、要求、判定方法等,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4.服务实施:依据达成的合同或协议完成检验和验证内容。
5.报告发放:检验和验证完成以后,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向申请人发放检验和验证报告,必要时同时发放至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七、服务时限
依据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限进行。
八、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9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等。
九、咨询方式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电话:0551-63356268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356302
49.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同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的通知》(皖编办〔2017〕101号):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和检定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35号):二、重点工程之(三)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转型工程:加强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构建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三、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及有意愿的组织或个人
四、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及有意愿的组织或个人提出相应的校准服务需求时。
五、申报材料
受委托的计量器具样品、与受委托计量器具样品相关的资料(如:技术文件、合格证、质保书、附件等)、委托检验合同/协议(经合同评审后现场填写)。
六、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就计量器具的委托校准需求,向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申请。
2.合同评审:申请人直接将需要校准的计量器具及相关配套资料送至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业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组织人员就申请人提出的计量器具的委托校准需求进行合同评审。
3.签订协议:双方在沟通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依据合同评审确定的依据、要求、判定方法等,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4.服务实施:依据达成的合同或协议完成相关计量器具校准内容。
5.报告发放:检验和验证完成以后,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向申请人发放校准报告。
七、服务时限
依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限进行。
八、收费依据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等。
九、咨询方式
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十、监督投诉渠道
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质量管理部
50.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材料转报
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 第四、实施方法(一)试点选择与申报,服务标准化试点对象主要包括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服务企业较为集中的园区以及区域性综合服务试点。试点可自愿申报,由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受理,并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分别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细则》第九条: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申请:(二)市质监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确认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合肥市瑶海区服务行业所属企业
四、申请条件
在合肥市瑶海区注册,服务行业所属企业,符合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创建的重点领域和方向,项目基础好、条件优、创新性强,体现综合性、民生性、生态性、带动性。
五、申报材料
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表》
2.《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
3.其他创建条件符合性实证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申报文件要求,向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自愿提出,填写《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和实施方案后上报试点申请。
(二)初审上报。由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材料组织初审,重点对照试点条件进行符合性把关,对通过初审的市级项目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组织评审。
七、办理时间
每年2月-3月申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长江东路980号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02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69600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3227
51.国家或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材料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二)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2、《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第三条 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国家级试点原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建设。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开展服务性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与指导,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
3、《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细则》第九条: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申请:(二)市质监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确认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合肥市瑶海区农业类企业、农业合作社
四、申请条件
在合肥瑶海区注册,属农业类企业、农业合作社,符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领域和方向,基础好、条件优、创新性强,体现综合性、民生性、生态性、带动性。
五、申报材料
1.《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申报表》
2.《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
3.其他创建条件符合性实证材料
六、服务流程
受理、初审、上报
七、办理时间
每年2月-3月申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长江东路980号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02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69600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3227
52.安徽省名牌产品申报推荐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皖政办【2003】80号)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徽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市(设区的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社会团体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徽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瑶海区法人企业
二、 申请条件
符合安徽省名牌产品申报年度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如实填写《安徽省名牌产品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四、服务流程
受理、初审、上报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长江东路980号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02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69600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3227
53.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2017〕54号)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科
三、 服务对象
已获《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
四、申请条件
符合遗失、损坏补(换)发条件的食品小作坊;
五、申报材料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3.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受理;
3.审核并发放新的《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七、办理时限
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科办公地址:长江东路980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1-6469619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695477
54.“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事项
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
实施主体: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项目性质: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或者网上办理
服务对象:法人
受理条件:《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第六条 申请认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三)近3年来,订立、履行合同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且无故意违约或者欺诈行为;
(四)信誉良好;
设定依据:《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
申报材料: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书
承办机构: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科
服务电话:64694734
监督电话:64695477
55.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指南
一、项目名称:动产抵押登记
二、责任主体: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事项类型:其它权利
四、法律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五、申报条件: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申报材料:
申请当事人登录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办理:
①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②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③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当事人可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查询相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七、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决定
八、办理时限: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理由。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科办公地址:
长江东路980号,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551-64694734
投诉电话:0551-64695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