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0-03-27 10:12  信息来源: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瑶市监稽处 2019 69

     

    名称:合肥**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777365279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市场******247号

    法定代表人:吴**

    成立日期:2005年07月11日

    经营范围:糖、果蔬制品、干果、炒货、淀粉、蜜饯、茶叶、面条分装、销售及玉米加工(凭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农副产品(粮棉除外)、日用百货、建材、五金电器、塑料制品、装饰材料、服装鞋帽销售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0037582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17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9738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18年10月22日至2023年10月21日

    联系电话:150****6499

    2019年11月19日我局收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合肥**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No:AH2019-SGC-05130)、《检验报告》(No:AH2019-SGC-05131)、《检验报告》(No:AH2019-SGC-05132),以上检验报告显示合肥**工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开心果(烘炒类)(食品批号:2019-09-20)、开心果(烘炒类)(食品批号:2019-08-12)、美国开心果(烘炒类)(食品批号:2019-09-07)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2019年11月19日下午,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的合肥**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地址进行检查,当事人合肥**工贸有限公司已不在此地址进行生产,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联系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的儿子吴*,并来到该公司的经营地址进行检查,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向该公司送达了由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H2019-SGC-05130)、(No:AH2019-SGC-05131)、(No:AH2019-SGC-05132)三份。在吴*的陪同下检查了该公司的货架和仓库,现场发现涉案的开心果(烘炒类)(食品批号:2019-09-20)73袋,开心果(烘炒类)(食品批号:2019-08-12)34袋,美国开心果(烘炒类)(食品批号:2019-09-07)50袋,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了扣押。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由*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制作并下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合肥**工贸有限公司经营场地内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合肥**工贸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吴*于2019年11月25日来到我局接受询问,办案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合肥**工贸有限公司相关资质证明及涉案产品的进销货台账证明,均由被委托人吴*签字确认2019年12月25日被委托人吴*制作《陈述书》1份2019年12月25日我局收到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及相关附件材料。2020年1月17日吴*再次来到我局接受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吴*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2019年10月13日,在我局执法人员来到该公司检查之前,该公司已经启动召回工作,并于2019年10月16日完成召回工作。除被抽检单位购买的开心果外,其余涉案产品均召回成功,未流向市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等部门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2月3日中止案件调查,2020年3月17日,因已满足恢复案件调查条件,我局于当日恢复案件调查。

    合肥**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长江市场******247号从事销售经营食品活动,已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所经营的涉案产品是委托合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原料的来源及质量检验工作由委托方合肥**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依据*接受我局询问时所称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显示该批次产品的原材料“云品天下”开心果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干果商行购进。由被委托方合肥***食品有限公司对这批开心果进行生产加工(分装),其中被抽检的批号为2019-09-20的开心果(规格150g/袋)共生产100袋,成本价为14元/袋,2019年10月12日销售60袋,其中抽检单位购买27袋,召回33袋,销售单价为15.5元/袋;食品批号为2019-08-12的开心果(规格258g/袋 共生产了50袋,成本价为24元/袋,2019年10月12日销售36袋,2019年10月13日销售14袋,其中抽检单位购买16袋,召回34袋,销售单价26元/袋;食品批号为2019-09-07的开心果(规格80g/袋 )共生产100袋,成本价8元/袋,2019年10月11日销售100袋,其中抽检单位购买50袋,召回50袋,销售单价为8.5元/袋。当事人合肥**工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标签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19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涉案开心果的货值金额为100×15.5+50×26+100×8.5=3700(元),违法所得为27×1.5+16×2+50×0.8=112.5(元)。

    当事人合肥**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检验不合格开心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经查,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开心果货值金额为3700元,违法所得为11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合肥**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合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吴**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合肥**工贸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吴*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合肥**工贸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配合本案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的资格

    2.现场笔录1份、涉案场所现场照片8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开心果(烘炒类)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11252020117日依法对被委托人吴*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2及吴*于20191125写下陈述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开心果(烘炒类)的事实

    4.被委托人吴*20191125提供的产品销售记录复印件、进货及销货单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开心果(烘炒类)的事实

    4.被委托人吴*20191125提供的产品召回公示、退货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开心果(烘炒类)的事实

    5.被委托人吴*提供的合肥***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合肥***食品有限公司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1份,合肥**工贸有限公司与合肥***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委托加工协议书》1份,合肥***食品有限公司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类别:出厂检验)1份,安徽省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附件1份,证明了合肥**工贸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及销售负责;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开心果(烘炒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相关规定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开心果(烘炒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经营销售的涉案开心果货值金额为3700元。当事人在市场管理部门查处前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了危害后果,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137】《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八)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137】”条和“【132】”之规定给予处罚。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产品开心果(烘炒类)(食品批号:2019-09-20)73袋,开心果(烘炒类)(食品批号:2019-08-12)34袋,美国开心果(烘炒类)(食品批号:2019-09-07)50袋。

    2、罚款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或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该处罚决定将在合肥市政府公开网(https://www.hefei.gov.cn/zwgk/) 公开公示,同时向信用合肥网 (http://credit.hefei.gov.cn/credit-website/?tdsourcetag=s_pcqq_aiomsg)推送。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32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