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区市场监管局2019年行政处罚目录分表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1 | 行政处罚 |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的处罚 |
2 | 行政处罚 | 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行为的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
4 | 行政处罚 |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行为的处罚;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仍不履行的处罚 |
6 | 行政处罚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7 | 行政处罚 |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8 | 行政处罚 | 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处罚 |
9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10 | 行政处罚 |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处罚 |
11 | 行政处罚 | 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行为的处罚 |
12 | 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行为的处罚 |
13 | 行政处罚 | 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14 | 行政处罚 | 公司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15 | 行政处罚 | 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
16 | 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行为的处罚 |
17 | 行政处罚 | 冒用有限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行为的处罚 |
18 | 行政处罚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的处罚 |
19 | 行政处罚 |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20 | 行政处罚 |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
21 | 行政处罚 | 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22 | 行政处罚 | 提供虚假文件、证件行为的处罚 |
23 | 行政处罚 | 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24 | 行政处罚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行为的处罚 |
25 | 行政处罚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行为的处罚 |
26 | 行政处罚 | 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
27 | 行政处罚 | 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注册企业名称行为的;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28 | 行政处罚 |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行为的处罚 |
29 | 行政处罚 | 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行为的处罚 |
30 | 行政处罚 | 擅自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行为的处罚 |
31 | 行政处罚 | 责令合伙企业限期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行为的处罚 |
32 | 行政处罚 | 责令合伙企业限期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逾期不办理行为的处罚 |
33 | 行政处罚 | 合伙企业拒不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
34 | 行政处罚 |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3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处罚 |
36 | 行政处罚 |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
37 | 行政处罚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不符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行为的处罚 |
38 | 行政处罚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39 | 行政处罚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行为的处罚 |
40 | 行政处罚 | 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41 | 行政处罚 | 格式合同应当备案而不备案行为的处罚 |
42 | 行政处罚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提供方未提出异议又不修改,或者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或经听证后仍被要求修改而拒不修改,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行为的处罚 |
43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的处罚 |
44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处罚 |
45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处罚 |
46 | 行政处罚 | 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拒不根据消费者要求退货行为的处罚 |
47 | 行政处罚 | 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以及参加传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48 | 行政处罚 |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
49 | 行政处罚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处罚 |
50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
51 | 行政处罚 |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或者直销业务分支机构许可行为的处罚 |
52 | 行政处罚 | 直销企业有关《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行为的处罚 |
53 | 行政处罚 |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54 | 行政处罚 |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55 | 行政处罚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行为的处罚 |
56 | 行政处罚 |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57 | 行政处罚 | 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的行为的处罚 |
58 | 行政处罚 | 对未开封的直销产品,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拒绝直销员换货、退货,或者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未予换货、退货行为;不属于《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和直销员,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行为的处罚 |
59 | 行政处罚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为的处罚 |
60 | 行政处罚 |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61 | 行政处罚 | 销售未注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
62 | 行政处罚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63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行为的处罚 |
64 | 行政处罚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65 | 行政处罚 |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接受其委托;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行为的处罚 |
66 | 行政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或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67 | 行政处罚 | 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68 | 行政处罚 |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规定使用特殊标志行为的处罚 |
69 | 行政处罚 | 侵犯特殊标志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70 | 行政处罚 |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侵犯奥林匹克专用权)的处罚 |
71 | 行政处罚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行为的处罚(2014年3月31日后新增加权力) |
72 | 行政处罚 | 使用与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并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行为的处罚(2014年3月31日后新增加权力) |
73 | 行政处罚 | 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
74 | 行政处罚 | 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处罚 |
75 | 行政处罚 | 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 |
76 | 行政处罚 | 发布绝对化用语等禁止情形广告行为的处罚 |
77 | 行政处罚 | 广告表述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
78 | 行政处罚 | 违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的处罚 |
79 | 行政处罚 | 违法发布农药、兽药广告行为的处罚 |
80 | 行政处罚 | 违法发布酒类广告行为的处罚 |
81 | 行政处罚 | 违法发布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
82 | 行政处罚 | 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的处罚 |
83 | 行政处罚 | 违法发布特殊商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
84 | 行政处罚 | 违法发布互联网广告行为的处罚 |
85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行为的处罚 |
86 | 行政处罚 | 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
87 | 行政处罚 | 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且未按要求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88 | 行政处罚 | 广告代言人违法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以及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行为的处罚 |
89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以及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
90 | 行政处罚 |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设置、张贴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91 | 行政处罚 |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
92 | 行政处罚 | 为无证明文件的印制者承印产品标识、认证标志,或者含有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行为的处罚 |
93 | 行政处罚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物品行为的处罚 |
94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95 | 行政处罚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 |
96 | 行政处罚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
97 | 行政处罚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
98 | 行政处罚 |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
99 | 行政处罚 |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
100 | 行政处罚 | 无证明文件印制产品标识、认证标志,或含有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行为的处罚 |
101 | 行政处罚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处罚 |
102 | 行政处罚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103 | 行政处罚 |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104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105 | 行政处罚 |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行为的处罚 |
106 | 行政处罚 |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行为的处罚 |
107 | 行政处罚 | 棉花销售企业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 |
108 | 行政处罚 | 棉花交易市场及开办者未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处罚 |
109 | 行政处罚 | 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的处罚 |
110 | 行政处罚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111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未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将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拆包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
112 | 行政处罚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113 | 行政处罚 | 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行为;未经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
114 | 行政处罚 |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用于出口的;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没有交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没有交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的;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没有实行实行限量出口行为的处罚 |
115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116 | 行政处罚 | 加油站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改造车用乙醇汽油销售设备,造成车用乙醇汽油质量下降的行为的处罚 |
117 | 行政处罚 | 调配、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行为的处罚 |
118 | 行政处罚 | 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处罚 |
119 | 行政处罚 | 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终止互联网接入服务行为的处罚 |
120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行为的处罚 |
121 | 行政处罚 | 违反文物拍卖管理行为的处罚 |
122 | 行政处罚 | 违反金银管理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等行为的处罚 |
123 | 行政处罚 |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行为的处罚 |
124 | 行政处罚 | 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125 | 行政处罚 |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
126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127 | 行政处罚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处罚 |
128 | 行政处罚 | 在食用盐市场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加工盐,销售土盐、硝盐,销售以工业废渣、废液加工的盐制品行为的处罚 |
129 | 行政处罚 | 猎捕、收购、运输和销售农作物害虫天敌的处罚 |
130 | 行政处罚 | 违法销售种畜禽行为的处罚 |
131 | 行政处罚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
132 | 行政处罚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行为的处罚 |
133 | 行政处罚 | 在市场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行为的处罚;在市场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产品行为的处罚 |
134 | 行政处罚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135 | 行政处罚 | 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行为的处罚 |
136 | 行政处罚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殡葬设备行为;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的处罚 |
137 | 行政处罚 | 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及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
138 | 行政处罚 | 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139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140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行为的处罚 |
141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
142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和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143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
144 | 行政处罚 |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行为的处罚 |
145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登记,擅自设立拍卖企业行为的处罚 |
146 | 行政处罚 | 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
147 | 行政处罚 |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 |
148 | 行政处罚 |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
149 | 行政处罚 |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行为的处罚 |
150 | 行政处罚 | 拍卖企业未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未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以及未按照规定发布拍卖公告的处罚。 |
151 | 行政处罚 |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于拍卖日前和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以及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业信誉行为的处罚 |
152 | 行政处罚 | 拍卖企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拍卖企业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拍卖企业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
153 | 行政处罚 |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行为的处罚 |
154 | 行政处罚 | 军服承制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155 | 行政处罚 | 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
156 | 行政处罚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处罚 |
157 | 行政处罚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处罚 |
158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
159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的 |
160 | 行政处罚 |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 |
161 | 行政处罚 | 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16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16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明知他人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16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包装标签或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处罚 |
165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控制的处罚 |
166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
167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行为的处罚 |
16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行为的处罚 |
16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行为的处罚 |
170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171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172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
173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后仍然销售该食品行为的处罚 |
17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取得或使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175 | 行政处罚 | 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176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报告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177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行为的处罚 |
178 | 行政处罚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行为的处罚 |
179 | 行政处罚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的处罚 |
180 | 行政处罚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的处罚 |
181 | 行政处罚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行为的处罚 |
18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行为的处罚 |
183 | 行政处罚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与说明书规定行为的处罚 |
18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186 | 行政处罚 | 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及违法销售第二类疫苗、制剂的处罚 |
187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18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生产药包材,或者生产并销售、进口、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1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的处罚 |
19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召回管理的处罚 |
1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的处罚 |
1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处罚 |
19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19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规定的处罚 |
19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196 | 行政处罚 | 对仍然销售因发布虚假广告,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19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
19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召回规定的处罚 |
199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
20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
20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202 | 行政处罚 | 对从不具有资质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
20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单位未按规定指定内设机构或者人员统一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处罚 |
20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205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20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207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20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人员健康、销售、使用批件规定或不改正、拒绝监督的处罚 |
2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的处罚 |
210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21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者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生产产品的处罚 |
21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者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处罚 |
213 | 行政处罚 | 对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214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2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履行《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的处罚 |
216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217 | 行政处罚 |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218 | 行政处罚 | 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219 | 行政处罚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220 | 行政处罚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221 | 行政处罚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 |
222 | 行政处罚 | 制造、销售、修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223 | 行政处罚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224 | 行政处罚 |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225 | 行政处罚 |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226 | 行政处罚 | 销售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的进口计量器具的处罚 |
227 | 行政处罚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228 | 行政处罚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229 | 行政处罚 |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
230 | 行政处罚 | 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处罚 |
231 | 行政处罚 | 不符合规定条件开展计量检定或未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以及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未保持原考核、认证条件的处罚 |
232 | 行政处罚 | 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后重新启用,经检定不合格的处罚 |
233 | 行政处罚 | 计量检定机构逾期未检定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
234 | 行政处罚 | 制造计量器具未在计量器具或者包装物上如实标注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厂名、厂址的处罚 |
235 | 行政处罚 |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资料失密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
236 | 行政处罚 | 销售的计量器具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无中文计量器具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明确的型号、规格、量限和准确度等级;使用不当易造成计量器具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无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未在明确部位标有“CMC”标志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编号;无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计量检定规程的处罚 |
237 | 行政处罚 | 经销的计量器具为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无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的;进口计量器具无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检定合格证书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和修理的计量器具;前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报检而未报检或经检定不合格的;其他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处罚 |
238 | 行政处罚 | 使用计量器具有下列行为的: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印、证标记;使用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239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经营以量值结算的商品未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240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相符,其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计量计费的;生产、销售定量预包装的商品,未标明内装商品的净量值,商品标识的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241 | 行政处罚 | 被授权单位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 |
242 | 行政处罚 |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 |
243 | 行政处罚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处罚 |
244 | 行政处罚 | 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处罚 |
245 | 行政处罚 |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246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处罚 |
247 | 行政处罚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处罚 |
248 | 行政处罚 | 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处罚 |
249 | 行政处罚 |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
250 | 行政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
251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252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253 | 行政处罚 | 集市主办者未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处罚 |
254 | 行政处罚 | 集市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使用国家限制的计量器具未遵守有关规定、使用未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255 | 行政处罚 | 集市主办者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处罚 |
256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处罚 |
257 | 行政处罚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的处罚 |
258 | 行政处罚 | 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
259 | 行政处罚 |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260 | 行政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或零售商品的计量偏差超过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罚 |
261 | 行政处罚 |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262 | 行政处罚 | 收购者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263 | 行政处罚 | 加油站经营者未对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质监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监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处罚 |
264 | 行政处罚 | 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处罚 |
265 | 行政处罚 | 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监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266 | 行政处罚 | 维修燃油加油机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即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 |
267 | 行政处罚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的处罚 |
268 | 行政处罚 | 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269 | 行政处罚 | 进行成品油零售时未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的处罚 |
270 | 行政处罚 | 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处罚 |
271 | 行政处罚 |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
272 | 行政处罚 | 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或进口的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273 | 行政处罚 |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监部门备案的;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274 | 行政处罚 | 眼镜制配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275 | 行政处罚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
276 | 行政处罚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不能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
277 | 行政处罚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佩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
278 | 行政处罚 | 从事角膜接触镜佩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
279 | 行政处罚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佩戴经营者不能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
280 | 行政处罚 | 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
281 | 行政处罚 | 未经质监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处罚 |
282 | 行政处罚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伪造数据;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处罚 |
283 | 行政处罚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284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285 | 行政处罚 | 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286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287 | 行政处罚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288 | 行政处罚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289 | 行政处罚 |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处罚 |
290 | 行政处罚 |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291 | 行政处罚 | 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或者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292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293 | 行政处罚 | 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和生产工具的处罚 |
294 | 行政处罚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295 | 行政处罚 | 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而将其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296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297 | 行政处罚 | 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298 | 行政处罚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而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
299 | 行政处罚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逾期仍未办理的处罚 |
300 | 行政处罚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的处罚 |
301 | 行政处罚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302 | 行政处罚 | 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303 | 行政处罚 |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304 | 行政处罚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305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306 | 行政处罚 | 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307 | 行政处罚 | 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处罚 |
308 | 行政处罚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
309 | 行政处罚 |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310 | 行政处罚 | 无证明文件印制产品标识、认证标志,或含有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的处罚 |
311 | 行政处罚 | 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
312 | 行政处罚 | 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
313 | 行政处罚 | 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314 | 行政处罚 |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
315 | 行政处罚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进行包装未防止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混入包装的;类别、型号、等级、标识与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不相一致的;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不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标志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的;既未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也未经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不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不相符的;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的处罚 |
316 | 行政处罚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未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处罚 |
317 | 行政处罚 | 山羊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山羊绒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的处罚 |
318 | 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的;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的;对所收购麻类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不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的处罚 |
319 | 行政处罚 | 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不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的;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分品种、分类别、分季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组批置放的;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的;不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并且所标注标识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国家有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有其他规定的,不符合其规定的;标识和质量凭证与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不相符的处罚 |
320 | 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不是每批麻类纤维应附有质量凭证的;
麻类纤维包装、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的;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的;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不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 处罚 |
321 | 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322 | 行政处罚 | 被抽查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处罚 |
323 | 行政处罚 | 检验机构违反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处罚 |
324 | 行政处罚 | 检验机构违规抽样的处罚 |
325 | 行政处罚 | 检验机构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的;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的;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的;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的;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的;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326 | 行政处罚 |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责令改正、罚款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327 | 行政处罚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328 | 行政处罚 |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
329 | 行政处罚 |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330 | 行政处罚 |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331 | 行政处罚 |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
332 | 行政处罚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333 | 行政处罚 |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334 | 行政处罚 | 委托人未取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处罚 |
335 | 行政处罚 | 生产者防伪技术产品不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要求;为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未为委托保守所采用的防伪技术的秘密;生产假冒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336 | 行政处罚 | 防伪技术产品的经营者、使用者未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质监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提交拟经营或采用的防伪技术产品的有关材料的;经营、使用的防伪技术产品不是取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资格证书的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产品的质量指标不符合标准的要求,使用防伪技术产品推销不合格产品或者劣质产品的;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不专项专用,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自行更换的;停止使用或者更换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扩大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范围,不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质监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罚 |
337 | 行政处罚 | 擅自印制、买卖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338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处罚 |
339 | 行政处罚 |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340 | 行政处罚 |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处罚 |
341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处罚 |
342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
343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
344 | 行政处罚 |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处罚 |
345 | 行政处罚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处罚 |
346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347 | 行政处罚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处罚 |
348 | 行政处罚 |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未依照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处罚 |
349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未依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未依照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未依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处罚 |
350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修改、发布)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罚 |
351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处罚 |
352 | 行政处罚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353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354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处罚 |
355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356 | 行政处罚 |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
357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监督部门报告的处罚 |
358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
359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
360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处罚 |
361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362 | 行政处罚 |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363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364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365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366 | 行政处罚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367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368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369 | 行政处罚 |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 |
370 | 行政处罚 |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371 | 行政处罚 |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
372 | 行政处罚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未按规定报告,未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在人力能及的情况下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灾害扩大的处罚 |
373 | 行政处罚 |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374 | 行政处罚 | 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处罚 |
375 | 行政处罚 | 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
376 | 行政处罚 | 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未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
377 | 行政处罚 |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
378 | 行政处罚 | 使用单位将不具有原使用单位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旧起重机械投入使用的处罚 |
379 | 行政处罚 | 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
380 | 行政处罚 |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按照规定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罚 |
381 | 行政处罚 | 使用简陋锅炉或者翻新的报废锅炉的处罚 |
382 | 行政处罚 | 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或者通过改变锅炉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等方式将常压锅炉改装成承压锅炉的处罚 |
383 | 行政处罚 | 电梯销售单位销售电梯时,未将销售的电梯产品目录报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384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时,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的,或者未安排本单位取得相应许可证书的人员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处罚 |
385 | 行政处罚 | 电梯使用单位未制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警示说明和警示标志的;未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根据电梯使用场所、用途和安全需要,未配备电梯司机的;(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未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的处罚 |
386 | 行政处罚 | 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
387 | 行政处罚 |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制定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及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记录的;未在其维护保养电梯轿厢的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急修电话的;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通知后,未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应急救援的;将故障未排除的电梯交付使用的处罚 |
388 | 行政处罚 | 电梯使用单位拆除电梯前未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未委托具有相应电梯安装资质的单位拆除电梯的处罚 |
389 | 行政处罚 | 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390 | 行政处罚 | 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
391 | 行政处罚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处罚 |
392 | 行政处罚 | 在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的处罚 |
393 | 行政处罚 | 防疫日进行活禽交易的处罚 |
394 | 行政处罚 | 活禽交易市场举办者、活禽经营者未使用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统的处罚 |
395 | 行政处罚 | 在季节性休市期间从事活禽交易的处罚 |
396 | 行政处罚 | 广告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397 | 行政处罚 | 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易使推销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混淆的行为的处罚 |
398 | 行政处罚 | 违法发布烟草类广告行为的处罚 |
399 | 行政处罚 | 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处罚 |
400 | 行政处罚 | 违法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处罚 |
401 | 行政处罚 | 违法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行为的处罚 |
402 | 行政处罚 |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
403 | 行政处罚 |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和针对未成年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 |
404 | 行政处罚 | 对于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不予以制止行为的处罚 |
405 | 行政处罚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406 | 行政处罚 |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
40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408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行为的处罚 |
409 | 行政处罚 | 对乱收费行为的处罚 |
410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一)、(三)、(四)项所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行为的处罚 |
411 | 行政处罚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行为的处罚 |
412 | 行政处罚 | 销售明知或者应知仿冒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行为的处罚 |
413 | 行政处罚 | 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行为的处罚 |
414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 |
415 | 行政处罚 | 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行为的处罚 |
416 | 行政处罚 |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
417 | 行政处罚 |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
418 | 行政处罚 | 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有关财物行为的处罚 |
419 | 行政处罚 |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行为的处罚 |
420 | 行政处罚 | 实施招标的工程,投标者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或者与建设单位及其代理人串通,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的处罚 |
421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