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裁决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三条: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举证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
1、受理及初审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单位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同监管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市市场监管局初审并提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予以公示,未通过的不予公示。 2、审查阶段责任:市市场监管局核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公示决定,并发布评审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公示条件的及时予以撤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守合同重信用”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守合同重信用”申报条件的申请予以公示,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确认,或者对不应当确认的予以确认;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开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未履行事后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守合同重信用认定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