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满口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商城分店
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及未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稽处字〔2022〕21号
当事人:安徽省满口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商城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8211602
主要违法事实: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电梯和未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2、罚款1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