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玲未依法办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化妆品销售,并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兴行处字〔2023〕5号
当事人:程玲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无
公民身份证号码:342922198801170522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对经营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没收。3、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 2、没收夏娃秘密香水1盒、宝格丽玫香金漾女士香水1盒、宝格丽紫晶女士淡香水1盒、安娜苏许愿精灵淡香水1盒、范思哲幻影金钻淡香水1盒、欧莱雅魔术水清爽型2盒、珀莱雅水漾芯肌透润霜(清润型)1盒、香泽秀香水1盒、白松露焕亮系列纯皙光感亮采乳液2盒、宝格丽晶艳女士淡香水1盒、宝格丽男士香水5件套1盒、花皙蔻纯皙光感精华液2盒、博柏利动感节拍浓香氛1盒、愈创木清肌亮采眼部护理套组1盒、花皙蔻愈创木薄荷祛痘精华乳5盒、“GUCCI BLOOM”香水1盒。 3、罚款3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