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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 2024-03-14 18:12  信息来源: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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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告知书(公告送达)

    合瑶市监长撤告〔2024〕10号

    合肥瑶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4年1月4日,孙**(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34012319**********)向本局反映其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2024年1月8日本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任命书、承诺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申请材料。本局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018年4月18日予以核准设立登记,并核发了营业执照。你公司的设立登记事项中,孙**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并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财务负责人、联络员职务;汪*担任监事职务。

    经查,你公司现处于失联状态。本局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公司监事汪*、注册登记代办人马**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邮件均被退回。邮件显示被退回或代收,本局再次通过网站公告方式送达上述文书,此二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本局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材料。

    根据孙**提供的由肥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截图,显示孙**办理了两张身份证,有效期分别为2006.09.07-2026.09.07;2017.07.17-长期。其中第二张身份证的申领原因为证件丢失补领。根据孙**提交的投诉材料以及配合我局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孙**表示其第一张身份证于2017年5月在合肥市丢失,发现丢失后补领了新的身份证,即目前在用的有效身份证。经孙**查看你公司的注册登记档案,确认档案中是其丢失的身份证。查看你公司的注册登记档案中,孙**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06.09.07-2026.09.07,系孙**丢失的身份证。

    同时孙**表示其对你公司的注册登记毫不知情,不认识你公司登记档案中的监事以及注册登记代办人,从未参与过你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利润分配,从未签署或委托他人代为签署你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书和材料,其不认可你公司的注册登记。

    综上,调查人员认为你公司在提交注册登记材料时冒用孙**丢失的身份证,你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属于虚假材料。你公司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提供虚假材料登记注册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18年4月16日你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相关设立登记材料复印件;孙**的身份证复印件、《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投诉书》、《承诺书》各1份;孙**提供的由肥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截图;本局向你公司的监事汪*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以及EMS邮寄单、邮寄进度截图、退回后的邮件封面复印件、网站公告送达截图;本局向你公司的注册登记代办人马**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以及EMS邮寄单、邮寄进度截图、退回后的邮件封面复印件、网站公告送达截图;本局对你公司的注册登记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信息查询单以及电话联系记录各一份;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信息登记的截图一份;本局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你公司的截图;本局对投诉人孙**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你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丢失的身份证完成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你公司的违法情形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拟决定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合肥瑶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4月18日设立登记中孙**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的登记事项。

    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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