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市监法〔2021〕3号)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县级权限范围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说明行政审批申请的途径和方法等。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县级权限范围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及现场核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食品经营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应当督促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企业许可而不予许可的或者不在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4.在许可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标准许可条件而给许可案的。 7.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8.超过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的。 9.在办理行政许可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未依法对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 1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3.在办理过程中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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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县级权限范围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说明行政审批申请的途径和方法等。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县级权限范围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及现场核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食品经营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应当督促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企业许可而不予许可的或者不在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4.在许可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标准许可条件而给许可案的。 7.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8.超过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的。 9.在办理行政许可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未依法对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 1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3.在办理过程中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