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好佳乐超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大兴新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兴行处字 〔2024〕 16号
当事人:安徽好佳乐超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大兴新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D756YG8M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对涉案“天山奶啤”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没收违法财物。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9元。3.罚款1000元。4.没收“天山奶啤”3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主动履行。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