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小许家的店服饰批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包和服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车行处字〔2024〕19号
当事人:合肥市瑶海区小许家的店服饰批发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8Q3QRX4N
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二期三楼南一街323
经营者:许品品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34112519950414****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包和服装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情形,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商品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第【268】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500元;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注“CHANEL”皮包5个,标注“MIU MIU”衬衫1件、标注“MIU MIU”短裤1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依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交纳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