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合瑶龙市监处罚〔2024〕63号 | 合肥瑶海区佳穗餐饮店超过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案 | 合肥瑶海区佳穗餐饮店 | 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案 |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2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2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7日 | / |
2 | 合瑶周市监处罚〔2024〕81号 | 合肥市瑶海区博恒水产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合肥市瑶海区博恒水产批发部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126】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30日 | / |
3 | 合瑶周市监处罚〔2024〕82号 | 合肥市瑶海区昱阳水产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合肥市瑶海区昱阳水产经营部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126】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2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30日 | / |
4 | 合市监胜行处字〔2024〕8号 | 合肥市松脆王商贸有限公司网络经营需要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的食品未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运输方式案 | 合肥市松脆王商贸有限公司 | 网络经营需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的食品未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运输措施案 |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2、罚款10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0日 | / |
5 | 合瑶市监铜处〔2024〕21号 | 合肥市瑶海区从大姐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 合肥市瑶海区从大姐水果店 | 经营抽检不合格的沃柑案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126】条第二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6元;3、罚款人民币1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0日 | / |
6 | 合瑶市监方处字〔2024〕30号 | 合肥市瑶海区雅果文具店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 | 合肥市瑶海区雅果文具店 | 销售过期食品案 |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4瓶“汽纷酸汽糖”;2、罚款人民币25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6日 | / |
7 | 合瑶市监胜行处字〔2024〕14号 | 合肥瑶海区恒央剑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梨 | 合肥瑶海区恒央剑水果店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梨案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126】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2.1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8日 | / |
8 | 合瑶市监和行处字〔2024〕18号 | 合肥市瑶海区老燊火锅店使用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餐具案 | 合肥市瑶海区老燊火锅店 | 使用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餐具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28日 | / |
9 | 合瑶市监和行处字〔2024〕19号 | 合肥市瑶海区大头和平路火锅店使用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餐具案 | 合肥市瑶海区大头和平路火锅店 | 使用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餐具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28日 | / |
10 | 合瑶市监和行处字〔2024〕20号 | 合肥市瑶海区大头烧烤店使用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餐具案 | 合肥市瑶海区大头烧烤店 | 使用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餐具案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28日 | / |
11 | 合瑶市监和行处字〔2024〕21号 | 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通路分公司使用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餐具案 | 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通路分公司 | 使用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餐具案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28日 | / |
12 | 合瑶市监和行处字〔2024〕22号 | 合肥瑶海区沐鲜火锅店(个体工商户)使用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餐具案 | 合肥瑶海区沐鲜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 使用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餐具案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28日 | / |
13 | 合瑶市监和行处字〔2024〕23号 | 合肥市瑶海区牧牛煌餐饮店使用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餐具案 | 合肥市瑶海区牧牛煌餐饮店 | 使用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餐具案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28日 | / |
14 | 合瑶市监兴行处字 〔2024〕 18号 | 安徽好佳乐超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大兴新居店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 安徽好佳乐超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大兴新居店 | 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非法财务。2.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福鹿月饼(臻选什锦月饼)”1盒。2.罚款2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24日 | / |
15 | 合瑶周市监罚〔2024〕50号 | 合肥瑶海区王爱琴水果店经营抽检不合格沃柑案 | 合肥瑶海区王爱琴水果店 | 经营抽检不合格沃柑案 |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6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6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29日 | / |
16 | 合瑶市监车行处字〔2024〕15号 | 合肥市瑶海区源庚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合肥市瑶海区源庚百货店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6】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卫龙牌”辣条6袋(详见财物清单C-〔2024〕05号); 2.没收违法所得0.75元;3.罚款人民币500元。 |
在15日内依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交纳罚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22日 | / |
17 | 合瑶市监车行处字[2024]13号 | 合肥瑶海区长红招待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合肥瑶海区长红招待所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24日 | / |
18 | 合瑶市监稽处字〔2024〕91号 | 合肥市瑶海区王中山清真牛羊肉经营部经营抽检不合格新鲜牛肉案 | 合肥市瑶海区王中山清真牛羊肉 | 经营部经营抽检不合格新鲜牛肉案 |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2、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罚款40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31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