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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瑶海区贵昌烟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 2025-01-24 11:07  信息来源: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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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瑶海区贵昌烟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车行处字[2024]25号 

    当事人:合肥瑶海区贵昌烟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GJL57C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没收违法所得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交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 1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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