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合瑶市监稽处字〔2024〕117号 | 合肥市瑶海区良好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果且经营涉案水果的过程中未能如实记录进货来源案 | 合肥市瑶海区良好水果店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柚 | 行政处罚种类: 1.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75元;3、罚款3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2月31日 | / |
2 | 合瑶周市监处罚〔2024〕112号 | 合肥市瑶海区张学权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椒案 |
合肥市瑶海区张学权蔬菜店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椒 |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 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2元;3.罚款5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6日 | / |
3 | 合瑶嘉市监处罚〔2024〕22号 | 合肥市瑶海区纪小鲜百货店经营农残含量超标的薄皮青椒案 | 合肥市瑶海区纪小鲜百货店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椒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126】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8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8日 | / |
4 | 合瑶周市监处罚〔2024〕115号 | 合肥市瑶海区正甫猪肉批发部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合肥市瑶海区正甫猪肉批发部 | 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 |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 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
/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10日 | / |
5 | 合瑶市监铜处〔2024〕24号 | 计玉存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案 | 计玉存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126】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97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14日 | |
6 | 合瑶市监稽处字〔2024〕119号 | 合肥瑶海区正权水果商行经营农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案 | 合肥瑶海区正权水果商行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 |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4元; 3、罚款3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14日 | / |
7 | 合瑶市监稽处字〔2024〕126号 | 合肥市瑶海区汇其美食品商行销售过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案 | 合肥市瑶海区汇其美食品商行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经营的过期“肉宝皇”6桶、“透骨增香剂-AAA”1桶、“HD-6增香剂”3桶、“烤鱿鱼酱”2桶、“红烧酱汁”2桶、“炸串卷饼酱”1桶、“烤肠烤面筋酱”1桶、“烧烤酱”1桶、“炒饭酱”1桶;2、罚款5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17日 | / |
8 | 合瑶嘉市监处罚〔2024〕24号 | 合肥市瑶海区水知果水果店经营农残含量超标的精品香蕉案 | 合肥市瑶海区水知果水果店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126】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0.5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0日 | / |
9 | 合瑶市监车行处字[2024]25号 | 合肥瑶海区贵昌烟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合肥瑶海区贵昌烟酒店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没收违法所得3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1日 | |
10 | 合瑶市监稽处字〔2024〕124号 | 合肥正创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经营涉案食品的过程中未能如实记录进货来源案 | 合肥正创食品有限公司 | 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行政处罚种类: 1.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没收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15日的海参2件,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3日海参2件;3、没收封口机一台;4、罚款70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2日 | / |
11 | 合瑶市监兴行处字〔2024〕28号 | 合肥市瑶海区新安烟酒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合肥市瑶海区新安烟酒超市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没收非法财务。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0.5元。4.没收“小滑头”薄辣片调味面制品25袋。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2日 | / |
12 | 合瑶市监稽处字(2024) 122号 |
合肥市瑶海区王塘卤菜店经营添加危害人 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
合肥市瑶海区王塘卤菜店 |
经营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697元; 2. 罚款40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2日 | |
13 | 合瑶市监七处字〔2024〕40号 | 合肥市瑶海区成材校外托管服务中心无证加工食品案 | 合肥市瑶海区成材校外托管服务中心 | 无证加工食品案 | 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2.罚款1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3日 | |
14 | 合瑶市监兴行处字〔2024〕29号 | 合肥市瑶海区实汇家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合肥市瑶海区实汇家百货超市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1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4日 | / |
15 | 合瑶市监稽处字(2024) 125号 |
合肥市瑶海区顺宏舟水产品经营商行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冻虾仁案 | 合肥市瑶海区顺宏舟水产品经营商行 | 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冻虾仁 |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2.罚款70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