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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瑶海区吉福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 2025-05-07 11:38  信息来源: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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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瑶海区吉福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合瑶市监铜处〔20254

    当事人:合肥瑶海区吉福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BCEY3M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幸运红烧排骨面”、“素食北京烤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另当事人采购“幸运红烧排骨面”、“素食北京烤鸭”未按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5元;3、罚款人民币995.5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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