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诗喆服装服饰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车行处字〔2025〕4号
当事人:合肥市瑶海区诗喆服装服饰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E8X5C42Q
经营场所:合肥市瑶海区长淮街道站前路白马二期写字楼东座**楼****
经营者: 胡**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34242219581224****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情形,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8】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403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依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交纳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