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鑫隆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三行处字〔2025〕7号
当事人:合肥鑫隆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8PH3EB4T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标有奔驰图形商标的汽车配件共3种规格型号共55个,上述商品经鉴定系侵犯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决定:(一)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二)没收当事人销售的标有奔驰图形商标的汽车大灯40个、灯后壳2个、灯罩7个,共计3种型号,共49个。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主动履行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