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文书

    合肥鑫隆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发布时间: 2025-05-30 17:30  信息来源: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合肥鑫隆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三行处字〔2025〕7号

    当事人:合肥鑫隆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8PH3EB4T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标有奔驰图形商标的汽车配件共3种规格型号共55个,上述商品经鉴定系侵犯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决定:(一)罚款人民币10000(壹万元整

    (二)没收当事人销售的标有奔驰图形商标的汽车大灯40个、灯后壳2个、灯罩7个,共计3种型号,共49个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主动履行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5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