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涛供应链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且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兴行处字〔2025〕29号
当事人:安徽海涛供应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EBC9X294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且操作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及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且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7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主动履行。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