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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家家运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案

    发布时间: 2025-07-02 17:05  信息来源: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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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家家运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长处罚〔2025〕15号

    当事人:合肥家家运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DQ58MQ6Y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涉案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务、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1双;

    2.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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