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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 2025-07-15 08:40  信息来源: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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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旭虹纺织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4日,我局接到田**(身份证号码:14042419**********)的投诉,称其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7月24日向我局申请设立登记,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决定、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我局于2015年7月27日核准设立登记,并核发了营业执照,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谭**为监事,卢**、卢*为委托代理人。登记申请材料及文件显示田**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06.09.27-2026.09.27”。田**陈述其有效期限为“2006.09.27-2026.09.27”的身份证于2013年1月2日在河南郑州遗失,并于2013年1月21日重新补办了有效期限为“2013.01.23-2033.01.23”的身份证。调查期间,田**提交了山西长治屯留区李高派出所2025年3月24日开具的证明,《证明》显示:田**“于2013年01月21日因身份证丢失在我所补办身份证”,可证明你(单位)于2017年7月24日向我局申请设立登记时使用的有效期限为“2006.09.27-2026.09.27”的身份证为田**2013年01月21日所遗失的身份证。你(单位)在田**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田**提交的投诉书、身份证复印件、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山西长治屯留区李高派出所为其出具的《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现场进行核查的《现场笔录》为证。

    根据调取的登记申请材料及其他证据材料,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拟撤销对你(单位)2015年7月27日核准设立登记中田**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登记(备案)事项

    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郭政思、刘菊    联系电话:0551-64690191

    联系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南陵路32号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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