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
合瑶市监车撤〔2025〕第7号
合肥泰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2日,魏**(身份证类型: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4042119******17)向我局反映其本人身份证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为查清事实情况,本局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我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任命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申请材料。我局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018年7月11日予以核准设立登记,并核发了营业执照。你公司的设立登记事项中,魏**认缴出资300万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和管理人员职务,郑**担任监事职务。
经查,你公司现处于失联状态。本局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公司注册登记代办人王*邮寄《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邮件于2025年3月27日由王*本人签收,王*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我局接受询问或提供相关材料。本局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公司监事郑**邮寄《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邮件于2025年3月28日被代为签收,2025年3月28日,郑**电话与我局联系,因工作关系不能到现场接受询问和提供资料,2025年4月16日,郑**通过视频方式接受我局询问并通过邮寄方式提供相关材料。 本局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你公司信息,未发现你公司涉及相关诉讼纠纷。 本局依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你公司涉嫌冒用登记一事公示45天,截止公示期结束未收到任何反馈。 根据魏**提交的《投诉书》、《撤销登记申请表》及合肥市公安局三十头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办理记录等材料,显示魏**曾办理过4张身份证,分别为:第①张身份证:有效期为2012.07.25-2022.07.25,为首次换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第②张身份证:有效期为2017.05.22-2027.05.22,因第①张证件丢失补领;第③张身份证:有效期为2017.11.27-2027.11.27,因第②张证件丢失补领,第④张身份证:有效期为2023.06.12-2043.06.12。魏**目前持有、在用的身份证1张,有效期为2023.06.12-2043.06.12。经查看你公司于2018年7月提交的注册登记档案,留存的魏**身份证有效期为2017.05.22-2027.05.22,系其于2017年11月挂失的第②张身份证,非魏**当时在用的身份证。 同时魏**通过提交的撤销登记投诉材料以及配合本局询问时,表示其从未将身份证借与他人使用,身份证自丢失后未能找回,对你公司的注册登记毫不知情,不认识你公司登记档案中的该公司的监事郑**以及注册登记代办人王*,从未参与过你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利润分配,从未签署或委托他人代为签署你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书和材料,其本人也不认可你公司的注册登记。 根据郑**提交的《投诉书》、《撤销登记申请表》及亳州市公安局户政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显示郑**曾办理过2张身份证,分别为:第①张身份证:有效期为2012.08.15-2022.08.15,为年满十六周岁公民申请领取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第②张身份证:有效期为2018.02.01-2028.02.01,因第①张证件丢失补领。郑**目前持有、在用的身份证1张,有效期为2018.02.01-2028.02.01。经查看你公司于2018年10月提交的注册登记档案,留存的郑**身份证有效期为2012.08.15-2022.08.15,系其于2018年2月挂失的第①张身份证,非郑**当时在用的身份证。 同时郑**在配合本局询问时,表示其从未将身份证借与他人使用,身份证自丢失后未能找回,对你公司的注册登记毫不知情,不认识你公司登记档案中的法定代表人魏**以及注册登记代办人王*,从未参与过你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利润分配,从未签署或委托他人代为签署你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书和材料,其本人也不认可你公司的注册登记。 综上,本局认为你公司在提交注册登记材料时冒用魏**、郑**的身份证,你公司于2018年7月6日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属于虚假材料。你公司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提供虚假材料登记注册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8年7月6日你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相关设立登记材料复印件以及你公司的基本信息截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时提交材料的情况。 2.魏**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投诉书》、《承诺书》以及我局对其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以及提起的撤销登记理由、依据和投诉主体的合法性等事项。 3.合肥市公安局三十头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办理记录1份,证明魏**的身份证办理情况。 4.我局对你公司登记的住址进行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电话联系记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处于失联状态的事实。 5.我局向你公司的注册登记代办人王*邮寄的《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以及EMS物流单、邮寄进度截图,证明王*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我局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6.我局向你公司的监事郑**邮寄的《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以及EMS物流单、邮寄进度截图各1份,证明我局要求郑**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7.郑**的身份证复印件、《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投诉书》、《承诺书》以及我局对其视频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视频询问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监事郑**配合调查的事实。 8.亳州市公安局户政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郑**的身份证办理情况。 9.我局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你公司的截图,证明未发现你公司存在诉讼纠纷以及被执行信息。 10.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你公司涉嫌监事冒用登记一事进行公示的截图,证明我局依法公示你公司的涉案信息以及未收到反馈的事实。 2025年6月3日,因你公司处于无法联系状态,本局通过网站公告方式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告知书》(合瑶市监车撤告〔2025〕7号),依法告知你公司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撤销登记事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丢失的身份证完成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你公司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合肥泰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7月11日设立登记中魏**(身份证类型: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4042119********17)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的登记事项;撤销郑**(身份证类型: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4162319********25)的监事登记事项。
你公司的违法情形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决定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