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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嗨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无标签化妆品和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案

    发布时间: 2025-07-17 10:01  信息来源: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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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嗨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无标签化妆品和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车行处字〔2025〕10号 

    当事人:合肥嗨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DUA4XH2A 

    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淮街道站前路白马贸城1**5室

     法定代表人:王*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和不符合标签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标签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标识没有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产品标识规定产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没收MAFFICK山茶花净柔洁颜油19支,没收违法所得4.2元,罚款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2元; 3.没收MAFFICK山茶花净柔洁颜油19支; 4.罚款6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依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交纳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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