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安徽省鸿为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现登记的产权单位授权的情况下申请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经研究,我局决定撤销该公司2025年5月29日办理的编号为“梯11皖AK01017(19)”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该证件的电子版及其复制件、纸质打印件均作废,现予公告。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