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张新丽玩具商行销售失效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车行处字〔2025〕16号
当事人:合肥市瑶海区张新丽玩具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TX2HB0L
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三期4楼4-3**室
法定代表人:张*丽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失效产品。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依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交纳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