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瑶海区瑞丰食品经营部经营抽检不合格的调味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周市监处罚〔2025〕44号
当事人:合肥瑶海区瑞丰食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NFAAN2H
主要违法事实:合肥瑶海区瑞丰食品经营部经营抽检不合格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