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合瑶市监和撤字〔2025〕14号
合肥乾阀光商贸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8日,我局接到吴**(身份证号码:51012119**********)的投诉,称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合肥乾阀光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为公司监事,请求撤销你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设立登记中吴**的监事登记(备案)事项。投诉人提供了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6月6日,我局将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45日,公示期间无相关市场主体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2025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分别向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王*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邮寄了《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刘*的快递被退回,王*的快递为本人签收,但王*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本局接受询问,且无法联系到刘*和王*两人,后于2025年5月14日向刘*进行了公告送达,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我局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材料。因公司经营场所出租方鲁**未预留有效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鲁**本人,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9日直接对其进行了公告送达,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我局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材料。
202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你公司信息,均未发现你公司存在诉讼纠纷以及被执行信息相关记录。
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合肥市瑶海区荻港路135号恢复楼门面东7号进行了实地核查。
2025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对吴**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我局申请设立登记,提交了企业注册“三证合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我局于2015年9月23日核准设立登记,并核发了营业执照,刘*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络员,吴**为监事、股东。登记申请材料及文件显示吴**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06.11.30-2026.11.30”,吴**陈述其有效期限为“2006.11.30-2026.11.30”的身份证于2014年2月10日在四川成都遗失,并于2014年2月10日重新补办了有效期限为“2014.02.10-2034.02.10”的身份证。调查期间,吴**提交了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公安办证中心2025年4月15日开具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显示:“2014年2月10日,吴**,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2289 ,因本人声称居民身份证遗失,在武侯区公安办证中心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可证明当事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我局申请设立登记时使用的有效期限为“2006.11.30-2026.11.30”的身份证为吴**2014年2月10日所遗失的身份证。
调查期间,吴**称其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公司设立登记代办人王*不认识,且你公司登记申请材料中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承诺书》等文书上“吴**”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吴**承诺其未授权委托过他人签署你公司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文书,未参与过你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利润分配,不认可你公司的登记注册情况和材料。
因通过你公司注册登记的电话号码,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为合肥市瑶海区荻港路135号恢复楼门面东7号进行了实地核查,由荻港路社区工作人员陪同检查,该地址为一家名为“国斌牛肉煎包”的小吃店。
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你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示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合肥乾阀光商贸有限公司构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人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原件、《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投诉人的身份信息;
2.你公司登记档案资料1份,证明合肥乾阀光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9月23日取得公司登记(备案)的事实及其办理登记(备案)时所提供材料的原始状态;
3.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原件、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公安办证中心为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执法人员对吴**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吴**对合肥乾阀光商贸有限公司登记(备案)情况不知情;
4.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登记的住所现场进行核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核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执法人员向你公司的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二人邮寄了《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EMS邮寄单、邮寄进度截图各1份、向刘*进行公告送达的公告网页截图共2页,向公司经营场所出租方鲁**进行公告送达的公告网页截图共2页,证明办案人员告知被询问人到办案机关接受询问,被询问人未予前来的事实;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信息截图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5年4月23日将合肥乾阀光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2025年6月6日公示期届满;
7.我局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你公司的截图,证明未发现你公司存在诉讼纠纷以及被执行信息。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撤销登记告知书》(合瑶市监和撤告〔2025〕14号)进行了公告,至2025年8月27日公告期满,完成该告知书的送达,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之规定,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15年9月23日设立登记中的吴**作为“合肥乾阀光商贸有限公司”监事、股东的登记(备案)事项。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