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合瑶 市监 明限提 〔2025〕 19号
吴振兴 :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局提供以下材料,并在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1. 2018年5月11日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51号力天大厦1*07室的住所的所有权人是你的证明材料。
2. 你于2018年5月11日将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51号力天大厦1*07室的住所租赁给合肥艳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
联系人:夏涌、郑婷婷 联系电话: 0551-64695269、19719903740
合肥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