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宝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龙市监处罚〔2025〕39号
当事人:合肥宝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DATHBY2F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址实际经营且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了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3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