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阿志水果批发部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兴行处字 〔2025〕35号
当事人:合肥市瑶海区阿志水果批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8NKA21X6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友兴无核沃柑”经抽检联苯菊酯项目不合格。当事人销售该批次“友兴无核沃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事人采购“友兴无核沃柑”时未按要求索证索票并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
2.罚款2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72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主动履行。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9月2日